觀點投書:吸毒弒親判無罪,合理嗎?

2020-08-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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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毒導致神智不清而殺人,卻被判無罪,合理嗎?(示意圖,取自pixabay)

因吸毒導致神智不清而殺人,卻被判無罪,合理嗎?(示意圖,取自pixabay)

男子梁崇銘前年10月18日吸毒後精神不穩,拿刀砍斷卓姓母親頭顱後拋下12樓,桃園地院依家暴殺人罪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梁行凶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導致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今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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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精神病患殺人無罪,尚可辯解「患病」不是他自己的選擇,也許還有一點點人道解釋的空間,但是,吸毒不是與生俱來的疾病,

吸毒是自己的意志選擇的「犯罪行為」,吸毒是罪,弒親更是重罪,為何「吸毒弒親」反而變成無罪?這是負負得正的概念嗎?

這樣的判決是要鼓勵大家「犯罪前先吸毒以自保」嗎?民進黨推「毒品除罪化」已經讓社會輿論譁然了,現在又要以「吸毒+殺人=無罪」這種荒謬的判決,來教育大眾「吸毒無罪,殺人有理」嗎?

剁下母親的頭顱,從12樓拋下,這種人神共憤的行為,立即正法尚無法平息天怒人憤,竟然還可以判無罪!是可忍孰不可忍!

法律的功能除了替受害者伸張正義之外,還有教化社會的功能,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兇手被以「思覺失調」為由判無罪,就已引起很多人戲稱「趕快設法辦一張精神疾病的診斷書」做為犯罪的免死金牌,精神疾病有一定的診斷標準,尚無法「想假裝就能假裝」,然而吸毒這種行為只要想做就可以做到,吸毒造成精神恍惚,所以殺人可以無罪,不知道這是要鼓勵殺人、還是鼓勵吸毒?

20190704_殉職鐵路警察李承翰昔日值勤身影。(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兇手因思覺失調被判無罪。(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法律的功能在於伸張正義、安定社會,死刑不能解決犯罪的問題,但是廢死就能解決犯罪問題嗎?更何況還將重罪直接判為無罪,殺警察、殺女友、殺媽媽、殺小孩.....之前已經有太多起人神共憤的殺人案,或判監禁、或判無罪,這些慘絕人寰的殺人案件皆是社會矚目的悲劇,我們的法官卻一次又一次以其獨特的法律見解,放過這些喪盡天良的殺人兇手,天理何在?公道何存?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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