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服貿可能適用

2014-04-0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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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3日通過兩岸監督協議條例,陸委會表委王郁琦會後出席記者會。(仇佩芬攝)

行政院會3日通過兩岸監督協議條例,陸委會表委王郁琦會後出席記者會。(仇佩芬攝)

行政院會3日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根據現行四階段監督及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加上民間版加強國會及公眾溝通等精神,將學運訴求的監督機制入法。至於爭議中的服貿協議能否適用,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雖不再堅持不適用立場,但表示須視此草案立法生效後,服貿協議處於哪個段而定;從立法實務上來說,監督條例是否先立法再審查服貿,「並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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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反服貿抗爭訴求,行政院火速制訂《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並於3日通過,核轉立法院審議。條文除將現行的四階段監督及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入法,並採取抗爭學生提出之「民間版」精神,特別強化協議談判過程中國會與公眾溝通機制,以及協議對國家安全、社會衝擊的評估。

至於服貿協議能否適用此一條例,王郁琦表示,須視條例生效時,服貿協議審議進行到哪一個階段而定。他說明,四階段監督和二階段國安審查都屬於協議送立法院前的階段,而服貿協議目前屬於「交付委員會審查」階段,以政院版條例劃分,應適用第16條立法院審查的條文。

但王郁琦也強調,立法院最終通過哪個版本的監督條例,並不影響所謂「先立法後審查」的訴求。他表示,就算先完成監督條例立法,若通過政院版,服貿協議就依上述審查階段處理;若通過民間版,其中要求未通過立法院審議的協議必須重新議決,否則過去所有協議自始不具國內法效力。王郁琦說,在此情形下,就算服貿協議已經審議生效也沒有用,「有沒有先立法再審查,其實是一樣的」。

王郁琦更進一步舉例,根據民間版監督條例主張,所有兩岸協議都必須經過國會議決才能生效,那麼已經適用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遣送回台的通緝犯是否要送回大陸?是否兩岸直航必須先行暫停?ECFA早收清單中的優惠關稅是否暫時無法適用?王郁琦強調,在民間版本中確實存在一些難以落實的主張,但在行政機關的立場,哪個法案先審議,只能尊重立法院。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兩岸協議協商應恪遵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草案第4條)

二、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諮詢之程序。(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項目及審查結果之處理方式。(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四、 參與或辦理兩岸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人員之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草案第13條)

五、 兩岸協議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之程序。(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六、 兩岸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7條)

七、 兩岸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草案第18條)

八、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兩岸協議與法律之關係。(草案第20條)

九、 兩岸協議生效後,應定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草案第23條)

十、 兩岸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草案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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