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反服貿抗爭之訴求,行政院會3日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根據加強國會監督及公眾溝通的精神,草案納入重啟協商的機制,規定協議經立院審議未通過者,行政部門應通知對岸,視需要重啟協商。
對照反服貿學生提出之「民間版」,要求行政部門在談判前90天便需向國會遞交計劃書,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後才能進行談判,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為,此版本參考美國的「快速授權法」精神,卻不包含國會限時包裹表決的機制,「只抄了一半」,恐有行政權與立法權混淆的爭議。
根據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兩岸協議在談判前及過程中,必須依議題形成階段、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及協議簽署後階段,向國會進行溝通及諮詢。與此同時,協議主管機關及陸委會必須藉辦理說明會、座談會及公聽會等,進行公眾溝通與諮詢。
而陸委會在今年初提出的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則依序在業務溝通階段及協議簽署前階段進行,初審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相關單位與民間專家進行,複審則由國家安全會議進行審查。
外界關心協議完成後,是否有重啟協商的機制?草案規定,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條例規定進行監督。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生效後,服貿協議可能適用立法院審查的部分規定。意即服貿協議可能受監督條例限制,在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情況下,與對岸重啟協商。
對照政院版草案,民間版監督條例則要求行政部門在與對岸談判90天前,必須向國會提交「協議締結計畫」,列出談判可能爭議點及因應策略,並且經過立院通過。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此主張將使我方的底限和策略在談判前完全曝光;加上民間版又要求若原計劃更動,必須重新取得國會三分之二通過才能重新展開協商,使談判程序難以操作。
王郁琦表示,民間版是參考美國的「快速授權法」精神,但根據美國憲法,國際貿易談判權屬於國會,而且在國會高度參與的情況下,對協議有限時包裹表決的規定。王郁琦認為,民間版只包括國會參與的部分,卻沒有限時包裹表決的機制,「只抄了一半」,恐有行政權與立法權混淆的憲政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