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思覺失調犯案已成常態,法條和審理程序應與時俱進

2020-05-10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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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示意圖,pakutaso)

作者認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示意圖,pakutaso)

2016年3月28日長期繭居在家的思覺失調患者王景玉於台北內湖割下無辜小女孩的頭顱;去年6月1日,日本前農林水產省事務官熊澤英昭,持刀殺死了同居的44歲長子熊澤英一郎;同年7月件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處理台鐵上逃票案件,遭長期停藥精神分裂症發病中的兇嫌鄭再由殺害殉職,1981年3月31日美國雷根前總統遭槍擊案,精神分裂症患者辛克力把電影情節當作真實,因為迷戀電影女主角茱蒂佛斯特,在真實世界中射傷了雷根總統和他的警衛,並主張犯案時思覺失調分不清現實,審理後來是無罪,並釋放被告回到維吉尼亞州的老家與母親同住,引發了後續一連串其他各州精神病患者免刑的修法和批評。這麼多年來,各種社會中精神障礙犯案仍是一個難題。如同在台灣,許多與父母家人同住的精神官能症患者,家人無法控制,常有自傷傷人之虞,又受限於精神衛生法規定無法強制送醫(需病患本人同意),也有重症患者多次進出療養院最終還是回到家裡,或是乾脆被原生家庭遺棄,成為社會邊緣人、三不管地帶,這些造成的社會問題都亟待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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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此類層出不窮的精神病患犯罪判決量刑的疑慮;我國刑法、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司法官「知法變法」的社會使命及相關監督機制,迫在眉睫,法律是人定的,不是天條。思覺失調犯案已成常態的今日,法官應有相關良知素養勇於挑戰法條,不合時宜的法條和審理規範應與時俱進。

20191216-女童小燈泡案16日更一審開庭,被告王景玉出庭。(顏麟宇攝)
女童小燈泡案的被告王景玉也患有思覺失調症。(資歷照,顏麟宇攝)

近日嘉義地院殺警案的判決引起公憤,被告辯方律師主張犯案時思覺失調分不清現實,經過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初步佐證,被告一審無罪只強制就醫5年,引起軒然大波,引發後續一連串精障犯罪監護的討論,以及精神病患者免刑罰的修法聲浪和法官以鑑定卸責的批評。人民長期以來希望司法改革真的能有些顯著的改變,不要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檢討改進。台灣的醫療水準堪比世界級、名列前茅;近年來的各種民主化改革,司法人權之保護也是世界翹楚—後者卻矯枉過正了!犧牲社會安全去縱放精障____甚至,偏袒那些「缺乏責任感不知道照顧自己的人們」。

請承審法曹不要推給法條,也不要推給鑑定。事實上依照刑事訴訟法,鑑定只是專家意見供参,意義就只是一份證人的證詞、證據資料,法官從頭到尾有認定鑑定是否可採,及犯嫌心理狀態,認事用法的權限。

殺牙醫案,我們看到一個是罔顧第二次鑑定結果,認為犯嫌行為時具有精神耗弱的法官,是故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讓殺牙醫犯嫌逃死;殺警案,我們則看到只鑑定一次就下判決並稱鑑定結果為行為人行為時思覺失調,心神喪失,故判無罪(不罰)。而殺警和殺牙醫這兩案,都是採用行為人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的鑑定結論,判決結果卻有迥然之別,一個可以判無罪開釋;一個卻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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