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最高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司改飲鴆止渴!

2017-04-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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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司法改革若將終審法院法官選任的最終決定權交由總統或立法院,輕啟政治干涉司法之門,甚至引爆司法機關權限衝突,這樣賠掉司法獨立的「改革」,根本就是飲鴆止渴。(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臉書粉絲專頁)

作者認為,司法改革若將終審法院法官選任的最終決定權交由總統或立法院,輕啟政治干涉司法之門,甚至引爆司法機關權限衝突,這樣賠掉司法獨立的「改革」,根本就是飲鴆止渴。(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臉書粉絲專頁)

日前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有關終審法院改革,除大幅縮編最高法院法官員額外,其任命方式亦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或者由總統圈定人選直接任命。司法院表示此係因應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之配套措施,然而不但一般民眾擔心政治介入司法,甚至基層法官亦憂心最高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不僅會扭曲司法公信力,更易與一黨獨大的國會形成共生關係,將破壞司法獨立。顯見最高法院法官改由總統任命,並非單純的只是選任方式改變,更將影響司法權的運作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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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終審法院法官選任之沈疴

依「法官法」及「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等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終審法院法官的選任(包括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由機關首長擬具推薦人選,或司法院就推薦名單外之符合資格之人員,擇優提出建議名單後,由司法院院長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為形式上之任命(參照憲法第41條),此與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由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最高司法委員會提交總統任命之方式,大致相同,然而實際上卻有諸多弊端。

首先,目前選任機制的外部民主監督不足。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既掌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之權,故其為控制與監督法官人事的重要組織。在法官法施行前,人審會係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等12名當然代表,以及12名由法官票選之代表,全由司法體系內部自行掌控,並無司法體系以外之成員,完全缺乏外部監督機制。

依現行法官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審會之組成,除主席仍由司法院長擔任及原有的法官代表12人外,官方代表11人改由司法院長指定,另置外部委員3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3人,送司法院長遴聘。目前人審會組成方式雖較以往略微增加外部參與機制,但司法體系官方色彩仍重,尤其是司法院院長具有將近半數委員的指定權,人審會運作難保不受個人因素之影響,不僅外部監督仍屬不足,亦無法達成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透明化之目的。

其次,人事審議恆受非專業因素之影響。依「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4條規定,最高法院法官之遴選與提名,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參酌年資、期別」,是人審會在審議時亦應按此為之,然實際上卻非如此。人審會在法官的任免、升遷、調動與懲處等事務審議上,常受到年資、期別等非專業因素的影響。最高法院在推薦法官人選時,常以「資深」與否作為依據,而非以品德、學識、工作才能等作為推薦標準。從而人審會對於法官人事的審議上,亦多受制於這些因素,而無法作出適切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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