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川觀點:回歸善心捐款初衷,莫拉克災後產業重建應秉持公義

2019-09-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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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莫拉克風災屆滿10週年,市長韓國瑜偕前總統馬英九、前副總統吳敦義、前行政院長劉兆玄等共同出席感恩晚會。(高雄市政府提供).jpg

圖為莫拉克風災屆滿10週年,市長韓國瑜偕前總統馬英九、前副總統吳敦義、前行政院長劉兆玄等共同出席感恩晚會。(高雄市政府提供).jpg

今年是莫拉克颱風災後十週年,政府於災後成立行政院莫拉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五年期特別條例期間,所負責各項災後重建工作在和民間NGO團體及企業合作下順利推展。然而,在產業重建及災民就業方面仍是最具挑戰而需要更多時間投力的部份。以協助重建社區災民所建造的產業硬體設施,興建後初期委託災民社區經營發展,現在卻有一些社區面臨政策不延續,重建區居民斷炊而束手無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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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位於屏東縣、高雄市等地永久屋社區之產業建築設施,其興建經費原由紅十字總會、世展會等以台灣各界民間及港澳等善款所興建,用以協助社區民衆發展產業增進就業機會,政府僅提供永久屋社區之土地供NGO所興建(就如同提供社區災民長久居住使用之永久屋一様)。但是,這些建完提供給社區災民發展地區產業的工坊、產業館等,重建後產權屬於地方政府,也變成國有財產。

莫拉克災區重建後的社區經營不宜驟然中斷。(作者提供)
莫拉克災區重建後的社區經營不宜驟然中斷。(作者提供)

地方政府未考慮產業發展不易及善心人士機構協助災民發展產業及就業市場之初衷,逕行中斷其社區委託經營,而以國有財產管理角色,另行發包轉租給非社區之外來人士租用經營。其中,由小林自救會自行募捐興建之高雄市「小林工坊」依市有財產法收回,改租長照團體。屏東咖啡產業館,地方政府要收回自行發展等均是各界關注案例。

這些建築設施既然非由政府經費所興建,豈能依國有財產法或地方自治條例據有,而忘記原捐款者協助災民之初衷,實屬不宜。政府提供土地,最多政府收取土地之最低租金,而硬體設施也應該設訂定年限(例如:完工營運後廿年)交給社區組織去發展使用,政府更應在旁協助其産業發展。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雖在五年重建時間截止而於103年8月廢止,但是條例中之災後重建精神及災後產業重建工作回歸中央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各機關仍應特別關注協助。

外在經濟環境不好,災民因為遷居必要進行就業轉型,產業發展本就不易,各永久屋社區因爲地域差異,其產業發展有好有不好,政府應該本照顧重建區居民之責任,多方協助,確莫忘記及莫視善心捐款大衆之初衷。

*作者為台灣大學土木系名譽教授、前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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