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加重、加嚴能解食安問題?重法卻罰不到的關鍵在於自由心證

2019-05-0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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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來幾乎是每一、二個月就有食安新聞,其中多是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改標和標示不實等問題。(圖/大公報)

台灣近年來幾乎是每一、二個月就有食安新聞,其中多是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改標和標示不實等問題。(圖/大公報)

民眾近年對食安議題逐漸重視,國內食安法歷經數次修法,風傳媒於4月23日至4月30日進行《食安法》修法網路民調。目前食安法若廠商違反第十五條中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最重可達2億元(法人可乘十倍)。不過,網友逾九成認為食安法罰則應該加重。其中4.24%網友認為,若無危害人體健康情況應提高罰鍰,18.53%網友認為,若有危害人體健康應加重刑事責任,而有74.72%網友認為兩者皆應提高罰則,僅有1.73%網友認為,目前食安法相關罰則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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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化分割罰則 避免一個食安法各自解讀

長年為消費者爭取權益的消基會報導雜誌社發行人、律師徐則鈺認為,目前《食安法》罰則已經足夠,問題在於法源的自由心證空間。他以2015年發生廠商在胡椒粉中添加「工業用」碳酸鎂為例,法院認為碳酸鎂是合法添加物,且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在一、二審而都判無罪,最高法院則認為,工業用碳酸鎂不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資格中,但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限制,仍維持無罪判決。

消基會報導雜誌社發行人、律師徐則鈺。(圖/徐則鈺提供)
消基會報導雜誌社發行人、律師徐則鈺。(圖/徐則鈺提供)

「由此可見,即便法條在這裡,但法院在做事實認定時,還是有很寬的空間,這就是自由心證的範圍。」徐則鈺表示,現在《食安法》已經很嚴,「現在不需要具體危險,只要抽象危險證明有攙偽假冒就能判刑」,但訂得再嚴法官還是有自由心證的空間,最高院是法律見解拘束,「但在適用事實,認定是不是違反某項法律,法官是可以自由心證。」

對於因「攙偽或假冒」罰則太重,法官多數不願採用,而改用「標示不實」相對較輕的裁罰,要如何讓食安法能夠真的「罰得到」?徐則鈺認為,或許應該將攙偽或假冒定義清楚,具體化分割罰則從輕到重的多種不同型態,例如最嚴重的情形就是添加不能食用的添加物,就依照現行罰則重罰,而像是產地假冒等行為,罰則可以輕一點,法官就不會判不下去,「這或許可行的方式,但大家要廣泛討論。」

消基會建議食安基金可成立第三方檢驗單位

另外在民事部分,徐則鈺呼籲立法單位,應提高《食安法》第五十六條最低賠償金額。他指出,過去消基會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時,無法證明消費者因食用黑心商品導致身體不適,過去法院判例都以未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為由,賠償金額都判得很低,「顯然就是被下限拘束了,法院判賠償五百、一千,消費者怎麼會願意提告?廠商的心態也就會是不要被逮到就好。」

徐則鈺也建議,雖然目前食安基金有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但實質補助還是有限,「消基會很願意替消費者把關食安」,不過一來消基會不能接受廠商捐款,二來民眾捐款又不足夠支撐經常性的抽檢費用,或許食安基金可以成立第三方檢驗單位,無償接受消基會委託,「如果社會上有一個單位會隨時針對某項產品抽檢,這樣廠商就比較會不敢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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