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門檻談不攏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送立院朝野協商

2019-04-2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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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2日出席內政委員會。(顏麟宇攝)

20190422-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2日出席內政委員會。(顏麟宇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2)日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條文草案,討論兩岸政治協商門檻。行政院版本明訂定兩岸涉及政治協議,應經過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但朝野意見不同,國民黨反對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訂,時代力量則主張應採難度更高的雙公投。最後委員會一致同意,將政院版、時力版草案,及國民黨修正動議,全數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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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草案提案明定「國會雙審議、過半人民公投同意」,兩岸涉及政治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開啟協商。談判協商於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行政院公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報告,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並應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

時代力量版本草案則主張「雙公投」,兩岸政治協商前,應先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並經立委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並經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政治協商的協議文本,須有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最後辦理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

不過國民黨立委今天質詢時,主張兩岸政治協議門檻,應回歸上週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並提出修正動議,提議不予增訂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之3條。

內政委員會審查時,民進黨立委建議,政治協議應有的明確定義。最後朝野無共識,亦比照上週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召委張宏陸宣布將各版本保留,送出委員會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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