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十九歲大學生,原本計畫赴波蘭交換、繼續深造,卻在深夜返回宿舍途中,遭一名有多次酒駕紀錄的男子撞擊身亡。年輕生命戛然而止,令人痛心。然而,這起悲劇除了追究個別犯罪者的責任,更應促使我們思考一個長期被忽略的問題:當國家強調犯罪者的人權與重返社會的機會時,是否同樣重視那些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的無辜人民?
現代法治國家重視犯罪者的人權,這本身沒有錯。即使犯下重罪,犯罪者仍享有基本人權,刑罰也必須遵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我們不應因為憤怒,就否定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
然而,人權不應只有單一面向。
我們經常討論犯罪者是否已經付出足夠代價、是否具有教化可能性,以及是否應該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卻較少追問:國家在讓具有高度再犯風險者重返社會時,是否已經對無辜第三人善盡保護責任?
犯罪者有人權,這點無庸置疑。然而,守法民眾難道沒有免於遭受不法侵害的權利?
當一個人反覆以實際行動展現對法律與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視,國家卻未能有效防止其再犯,那麼被迫承擔風險的,究竟是犯罪者,還是毫無選擇權的無辜民眾?
保障加害者的人權,不應以犧牲守法者的生命安全為代價。
這個問題同樣值得放進近年關於廢除死刑的公共討論。
支持廢死者強調生命權、司法誤判的不可逆性,以及刑罰不應淪為報復工具,這些觀點都有其值得嚴肅對待的法理基礎。然而,當政府與政策制定者討論犯罪者的生命權、教化可能性與社會復歸時,是否也提出足夠具體的制度,保障潛在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廢死可以是一種刑事政策立場,但不應成為迴避公共安全問題的理由。反對死刑不等於縱容犯罪,支持死刑也不代表必然能有效預防犯罪。真正應該接受檢驗的,是國家有沒有建立足以辨識、評估並管理高度再犯風險的制度。
尤其對於反覆暴力犯罪、重大性犯罪或其他具有具體高度再犯風險者,刑滿釋放或重返社會,不代表危險就此消失。國家當然不能僅憑犯罪前科,就認定一個人永遠無法改變;但也不能因為相信人具有改變的可能,就忽略反覆出現的危險訊號。
從刑期與假釋制度、矯治成效評估,到依法實施的出獄後監督與必要限制,都應有合理的風險評估機制,並接受定期檢驗。這些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必須能真正保護社會,而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的制度設計。
國家不可能保證任何人永不再犯,也不能為了預防所有可能發生的犯罪,就無限期剝奪人民自由。然而,當重大危險已經具體可見、並有合理防範手段時,政府便不能只以尊重人權或促進社會復歸,作為不積極處理風險的理由。
國家未必能讓每一個犯罪者成功重返社會,卻有義務盡合理可能,防止已知的高度危險行為再次奪走無辜者的生命。
一個文明社會的進步,不應只看它如何對待犯罪者,也應看它如何保護那些從未犯罪、卻可能無端承受犯罪後果的人。
犯罪者可以期待重新開始,但潛在被害人不應被迫以自己的生命,為這份期待承擔代價。
人權不應只是犯罪者重返社會時的保障,也應是每一位守法民眾能夠平平安安回家的承諾。 (相關報導: 台北市長辯論意外翻轉?作家評蔣萬安反咬得分:沈伯洋沒一次打殘蔣,選民該緊張了 | 更多文章 )
*作者資產管理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