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住民眾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的漏洞,同時確保租稅公平與保障繼承人權益,行政院會今(30)日正式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即擬制遺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將改由「受贈人」依獲得財產的比例負擔遺產稅,不再讓未獲得贈與的繼承人無辜承擔巨額稅負!
修法背景:避免「富爸爸生前贈與元配,非婚生女獨背鉅稅」慘劇重演
本次修法源於 2024 年 10 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依過往規定,配偶相互贈與雖免贈與稅,但若在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項條文源自於日前發生的爭議,一名陳姓男子過世前 1 年贈與元配價值 3 億元的股票,陳男過世後,元配與婚生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這筆高額股票產生的遺產稅,竟全部落在獨自繼承的非婚生幼女身上。憲法法庭隨後宣告現行規範欠缺明確負擔標準等規定違憲,財政部為此於 2 年內完成法規通盤檢討與修正。
2026《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 5 大重點懶人包
1. 增訂「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第6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
按比例算稅: 依各受贈財產占總遺產的比例,計算出對應的遺產稅額。
指定受贈人為納稅人: 以該「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遺囑執行人角色修正: 遺囑執行人由原先的「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2. 優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17條之1)
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時,不得拿該筆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來作折抵。
3. 明確追加財產的申報與核課期間(第23條)
若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具同等效力文書)確定屬於其所有的財產案件,草案中增訂了明確的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4. 放寬繳稅管道與採「多數決」以存款繳稅(第30條)
取消分期門檻: 刪除原本應納稅額須達 30 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
多數決解套: 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直接以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避免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而導致無法繳稅。
抵繳同意機制: 受贈人若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5. 滯納金回歸《稅捐稽徵法》(第51條)
刪除原條文中關於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全面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統一辦理。 (相關報導: 財政部發錢了!全國符合資格「每人平均可領16000元現金紅包」,7/31直接退稅入帳 | 更多文章 )
財政部表示,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兼顧了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財產權,不僅能有效維護租稅公平,也讓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與繳納程序上更為便利。行政院拍板後,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進行溝通,期盼能儘速完成三讀程序並正式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