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的強冠餿水油案,讓台灣社會第一次集體意識到,食用油不是廚房裡的單一商品,而是一條橫跨原料、精煉、運輸、加工與餐飲端的供應鏈。當年廢棄劣質油脂混充食用豬油,影響超過一千二百家下游廠商,產品遍及速食、糕點與麵條。
真正傷害公眾信任的,不只是黑心業者的詐欺,而是事件爆發後,追溯資訊混亂、受波及產品範圍難以判斷,預防性下架缺乏明確門檻。
十多年過去,台灣食用油安全的風險已經換了型態。舊式餿水油仍是問題,但現代精煉油還有更隱密的伴生污染物,包括 3-MCPD 酯類、縮水甘油酯(GE)與苯駢芘(BaP)。這些物質多與高溫精煉、原料污染或製程控制有關,不能只靠傳統酸價、過氧化價等指標判斷。
歐盟已針對不同油品與嬰幼兒配方用途設定較嚴格規範,台灣若仍把重點放在零星抽驗,就無法回應精煉技術時代的食安風險。BaP 成品油限值應落實 2.0 μg/kg 以下的嚴格管理;3-MCPD 酯類與GE 也應盡速建立法定限量,而非停留在行政研究或個案監測。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物流。散裝食用油不是包裝完成後才進入監理視野,它在槽車、桶槽與倉儲環節就可能出現污染。台灣現行制度未明確禁止化工槽車混裝食用油,若同一車體曾運載化學品,又被用來承運食用油,清洗紀錄與殘留風險就不能只靠業者自律。相較之下,中國已發布 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要求食品專用容器與「食用油專用」標誌。這不是值得模仿的政治姿態,而是食品物流監理的基本技術要求。台灣沒有理由在這一環落後。
廢油回流同樣需要制度門檻。煎炸油的總極性化合物(TPC)超過 25%,代表油品已嚴重劣化,應強制轉入廢棄油脂回收、清除或生物柴油體系,不應以模糊的「不宜使用」放任業者自行判斷。若沒有電子化流向追蹤,廢油仍可能在地下管道被收購、轉售,重新回到食品鏈。強冠案留下的教訓,正是廢油一旦進入合法供應鏈外觀,後端加工廠與消費者很難辨識。
因此,食用油安全改革不能再以「加強稽查」作為主要答案。TFDA 與立法院至少應推動五項制度修補:
第一、建立 3-MCPD 酯類、GE 與 BaP 的強制限量及定期檢討機制;
第二、制定散裝食用油運輸強制規範,禁止化工罐車混載;
第三、明定問題油品進入加工食品後的預防性下架門檻,例如使用比例達一定程度即須限時公告與下架;
第四、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避免下游廠商只依賴供應商聲明;
第五、設置高額吹哨者獎勵與身分保護,讓內部知情者有能力揭露地下廢油作坊與非法摻假。
食安治理的重點,不在於每次風暴後查了多少家業者,而在於平時是否已有可執行的標準、可追蹤的流向、可啟動的下架程序,以及足以打破沉默的舉報誘因。餿水油案已經過去十多年,台灣不能等下一次油品事件再次證明,制度缺口比單一黑心業者更難承受。
*作者為臺北醫學大學生藥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相關報導: 1% 推薦週報》毒油事件再爆,哪些品牌還值得信任?奢華旅遊新玩法?及其他風格觀點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