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尖峰時間,小明在倒車時不小心「輕輕」碰到了後方的機車,機車當場倒地,騎士也跌坐在地上 。小明趕緊下車查看,看騎士好像只有擦傷、還能自己站起來,而且對方也擺擺手說:「沒關係,我回去自己擦藥就好 。」小明心想既然對方都說沒事了,又急著趕回家吃飯,就直接開車離開了 。
沒想到隔天,小明竟然接到警察局的電話,通知他涉嫌「肇事逃逸」要過去做筆錄 !小明整個人都傻了,明明是對方說沒關係的,怎麼自己一瞬間就變成了刑事罪犯 ?
車禍發生當下,真的不是「對方說沒事」你就能直接走人。許多人在事故現場因為慌亂、害怕,或是單純缺乏法律常識,往往做錯了關鍵的一步,結果讓自己從「沒責任」變成「有罪」。本文將帶你逐步了解台灣現行法律下,從事故現場到保險理賠的完整流程,讓你遇到車禍時不再手足無措。
車禍發生當下,現場該怎麼辦? 發生車禍後的第一步,是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根據台灣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有義務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放置警示三角架,並視傷亡狀況決定是否呼叫救護車。
要注意的是, 就算只是輕微擦撞,也建議撥打 110 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這兩份文件是日後申請保險理賠與追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用手機多角度拍攝現場,包含車損、路面痕跡、號誌與雙方車牌
‧ 記下對方姓名、聯絡電話、車牌號碼、保險公司與保單號碼
車輛移動前應注意之事項
一、 原則:事故發生後不得任意移動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第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則上負有「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法定義務。以便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利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二、 例外:得移動車輛之法定情形 若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還能開,駕駛人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才能將車移到路邊等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在路上妨礙交通, 可能會被處以600 元~1800 元之罰鍰。
若事故有人受傷,必須所有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同樣是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才能移車。
三、特殊情形:為救護或避免危險之必要移動 如果為了立即救護傷患或避免二次事故(如車輛處於危險位置必須移到路肩),駕駛人可以移動車輛。實務上曾有判決指出,被告於車禍後向後移動大貨車是為了方便救援,並無違法。但建議仍應盡可能先標繪位置,或確保有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等足以還原現場的證據,並立即通知警察機關。
警察筆錄怎麼做?哪些內容最關鍵? ‧ 如實陳述,不要猜測:只說你親眼所見、確實知道的事,不確定的細節直接說「不確定」,不要為了填補說法而猜測,也避免說法不一。
‧ 仔細核對內容再簽名:筆錄完成後,務必逐字閱讀,若有錯誤立即要求更正,簽名前確認每一項內容屬實。
‧ 可申請閱覽或複製:依據台灣現行行政法規,當事人事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調閱事故相關資料,包含現場圖與調查報告表。(以下詳述車禍相關文件)
如果你在現場受傷,無法立即接受詢問,可在身體狀況許可後再配合製作筆錄。建議在正式筆錄前,先諮詢律師了解自身權益。
車禍後重要文件有哪些?如何申辦?
1. 當事人登記聯單 由警方製作,記載當事人車牌、電話及住居所地址,得用於保險理賠、車禍鑑定、調解。警方於車禍發生後製作完成即可取得。
2. 交通事故現場圖 由警方製作,記載事故經過、雙方位置、煞車痕跡等關鍵事證。事故發生七日後可向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
3. 初判表 記載肇事時間與地點、駕駛者姓名、車輛種類與號碼、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事故發生後30 日可向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並非由專業人士判定,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若不服該分析結果得向車鑑會申請鑑定。
4.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該鑑定意見書對於判定超速、煞車距離、肇事原因及過失比例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如對初鑑結果不服,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向覆議會申請覆議。鑑定意見書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法院仍得依職權判斷,但畢竟是專家討論出來的結果,原則上法官會採用。
車禍的法律責任有哪幾種? 發生車禍後的相關法律流程,涉及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必須分開理解。
1. 刑事責任: 如果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類案件通常屬於「告訴乃論」,意思是須由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才會追究刑事責任。要注意的是:刑事告訴期間只有6 個月!千萬別因與對方談和解而拖到救濟時間,建議委任律師以免錯過救濟機會。若發生死亡之情形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此類案件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會依法介入並提起公訴。
若您屬被告之一方,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以避免處於不利之處境。
2. 民事責任: 被害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肇事者依民法第184 條請求財產損害(如車輛修繕費)與民法第195 條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3. 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行為可處罰鍰、記點,嚴重者甚至吊扣或吊銷駕照。
三種責任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只有其中一種,視車禍情節而定。
保險理賠怎麼申請?強制險與任意險有什麼不同? 保險理賠是發生車禍後的相關法律流程中,最直接關係到賠償金額的部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賠人不賠車 簡單來說,強制險就是法律規定每輛車都必須投保的基本保障。當車禍造成他人體傷或死亡時,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受害人均可向強制險申請理賠。這是保障受害人的底線制度,申請時需備妥診斷證明書、收據等醫療文件。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任意險):人車都賠 任意險是車主自願額外投保的險種,理賠金額通常高於強制險,且需要釐清肇事責任才能請求賠付。受害人應先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再由肇事者向其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肇事者對受害人不理不睬,受害人得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請求。
申請保險理賠的基本步驟: 1. 取得警方製作的事故證明文件 2. 事故發生五日內向保險公司通報事故 3. 準備醫療收據、診斷書、車輛修繕估價單等相關單據 4. 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現勘或調查 5. 收到理賠決定後,若有異議可申請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車禍和解要注意什麼?請求賠償有時效嗎? 許多車禍最終以「私下和解」收場,但和解前必須特別謹慎。在未確認傷勢是否完全痊癒前,不要貿然簽下和解書,因為一旦和解,通常即代表放棄後續追償的權利。
特別要注意的是「潛在傷害」問題:有些內傷或骨骼損傷在事故後數天才會出現症狀,若太早和解,後續醫療費用將難以求償。建議至少在就醫並取得完整診斷後,再考慮和解。
關於請求時效,依據民法第197 條, 從你知道受傷和知道是誰撞你的時候開始算,兩年內要提出請求,否則權利會消失;如果一直不知道,從車禍發生那天起超過十年也會消滅。時效計算較為複雜,建議及早諮詢律師,避免因拖延而失去求償機會。
特殊車禍情境:酒駕、逃逸、行人被撞怎麼辦?
酒駕肇事: 若對方酒駕,除刑事責任外,其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能向肇事者追償。受害人仍可先向強制險請求賠付,再另行追究對方責任。
肇事逃逸: 肇事後逃逸是獨立的刑事罪責(刑法第185 條之4 ),不論事故本身責任歸屬如何,只要駕駛人知悉事故發生卻未依規定處置即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犯罪。若你是受害人,應立即報警並提供車牌等資訊,警方會調閱監視器協助追查。
無過失也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4 條第2 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目前實務上對於「肇事」之見解,不以有過失為必要, 故即便你認為你完全沒有過失,在發生車禍之時,只要知悉事故發生即不得離開現場,應下車查看、為相關之義務,否則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只是法官可能會減輕或免除你的刑責。
黃博瑋律師提醒:「不知情」是重要答辯方向,但須由行為人提出合理說明,並由法院綜合客觀證據判斷。檢察官仍須就「行為人知悉肇事」負舉證責任。
騎機車未戴安全帽: 如因車禍所生之損害與未佩戴安全帽間有因果關係,即受傷的原因與未佩戴安全帽有關時,法院可能在計算賠償時,依民法第217 條規定,將受害人未戴安全帽視為與有過失,酌減賠償金額。建議諮詢律師以免失去應獲得的賠償。
結論:車禍處理的關鍵,是及時保全證據與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車禍情節複雜,例如傷勢嚴重、責任認定有爭議、對方態度不配合,或涉及酒駕、逃逸等特殊情形,強烈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你評估法律責任、代為協商和解條件,或在必要時代理訴訟,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若您有車禍相關的法律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所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常見問題(FAQ )
Q :車禍後可以私下和解、不用報警嗎? A :輕微財損且雙方同意可私下處理,但建議仍向警方報案取得事故證明,否則日後申請保險理賠或發生糾紛時,將缺乏官方文件佐證,對自身非常不利。
Q :強制險可以賠哪些費用? A :強制險主要給付他人的「體傷醫療費用及死亡、殘廢補償」,不給付財產損失(如車損)。申請時需備妥診斷書與醫療收據,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Q :對方不肯賠償,我能怎麼辦? A :你可以先嘗試透過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市區公所設有)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前建議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與訴訟策略。
Q :車禍求償有期限嗎?多久內要提出? A :民事賠償: 從你知道受傷和知道是誰撞你的時候開始算,「兩年內」要提出請求,否則權利會消失;如果一直不知道,從車禍發生那天起超過「十年」也會消滅。刑事提告要在「6 個月內」!
時效計算較為複雜,建議及早諮詢律師,避免因拖延而失去求償機會。
車禍。(圖/黃博瑋律師提供)
博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涵蓋刑事辯護、詐欺與洗錢防制、白領犯罪、民事損害賠償、家事親權及遺產訴訟等領域。
黃博瑋律師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並取得台灣金融研訓院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認證。現任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暨義務律師、台南市立委與議員諮詢律師,並受邀擔任中國文化大學強學班講師。
長期關注刑事風險、詐欺防制、消費糾紛與財產爭議等議題,擅長以實務角度解析法律問題,協助讀者理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