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掀起的陸配參政權爭議,中選會新任主委游盈隆日前率直發言,除非《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妥適修正,現階段透過《國籍法》處理實屬牽強,具有高度爭議性。新官上任三把火,游盈隆顯然有備而來,直接向行政院、內政部、陸委會叫板,宣示中選會是獨立機關,而非橡皮圖章。
內政部硬拗,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對於游盈隆關於陸配參政權的「獨特見解」,內政部不甘示弱地回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1年內完成,過去包括前立委李慶安、李明星等案例,與李貞秀案適用標準一致。民進黨立院黨團批評「撈過界」;行政院長卓榮泰也說:「做法沒有錯,會繼續下去。」
然而,內政部對於游盈隆的迅速回應,擺明硬拗到底。因為李慶安、李明星拿的是「美國籍」(也是擁有「雙重國籍」),李貞秀是大陸人,並非外國人,法律適用對象完全不同。游盈隆直戳賴政府「法治雙標」的軟肋,陸配參政權的本質,並非單純的雙重國籍問題,而是涉及《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的特殊身分與政治權利,尚未修憲之前,當該適用現行法律。
質言之,內政部把李貞秀等同李慶安,就是拿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更何況,同是台灣新住民,柬埔寨配偶林麗蟬可以擔任立委,為何陸配就要受差別待遇,被剝奪參政權?

讓法律轉彎,粗暴剝奪陸配參政權
《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國兩區」的法律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國籍法》是普通法,陸配歸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特別法又高於普通法。細究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裡,台灣和大陸關係的真實體現無處不在。然而,從陸配徐春鶯、史雪燕、鄧萬華到李貞秀,內政部逕自將普通法的《國籍法》凌駕於特別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上,乃至於《中華民國憲法》之上,粗暴地剝奪了所有陸配的「參政權」。
依循內政部的標準,陸委會近乎揮刀自宮,認為陸配應受《國籍法》的規範,形同把陸配當作外國人。這比李登輝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更進一步,已是實實在在、更純粹的「兩國論」。那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該廢掉了?不如把陸委會併入外交部不就得了?海基會也乾脆廢掉,別再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在台陸配人數超過36萬,約占所有新住民總數的64%。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於陸配一直以對待「嫌疑犯」的態度在刁難,影射陸配是潛藏的「第五縱隊」。從身分證取得年限(陸配需要6年,外配僅4年)、考試服公職、婚前子女(小明)來台依親的重重限制,都比外配更嚴格,不但有違人倫,亦迫使陸配淪為「三等公民」。 (相關報導: 風評:德政還是災難?IMF警示政府退出能源補貼 | 更多文章 )
躲過李貞秀,躲得過千萬人來接班?
陸配所受到「差別待遇」,這也是游盈隆提及的「未來隱憂」。按規定,陸配取得身分證滿10年後即可取得參政權,投入地方基層選舉服務。目前已有14萬多名陸配取得身分證,未來會有越來越多陸配擁有參政權。所以,必須正面思考「李貞秀案」,深入或明確釐清陸配在台灣戶籍期間計算,否則,年底選舉將至,中選會若按「自由心證」審查參選人資格要件,恐將面臨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