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瑣的都市計畫規定是柯文哲案的深水區,檢察官在此犯了不少錯誤,包括:第一:容積管制,包括限制與獎勵,實為兩軌制,但檢察官亂軌、混軌而思路打結。醫師蘇偉碩找出了內政部2010年專案報告、監察院2012年調查研究報告、台北市議會公報第90卷第9期刊載的市府說明,都清楚顯示「兩軌制就像台鐵的山線與海線,各有不同的法令依據!不是上下關係。」(蘇偉碩語);但檢察官偵訊時硬要拿第一軌的法令(土管條例)壓第二軌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因而指責威京案中的都委會「權力這麼大」、「那我不是創設一個皇帝嗎?我不是傅崐萁了?」
第二:檢察官在談都市計畫通案原則與個案(威京容積獎勵案)規定時,總把通案與個案對立起來,然後指責依個案創設的規定違反一致性、公平性。其實個案與通案是互補、不衝突。個案未必是例外,也不是特權,個案處理、個案討論、個案協商,是臺灣都市計畫引進英國的規劃許可後,乃至後來容積獎勵流行,再正常不過的實務作法。個案與通案最大的不同,不是因人(開發商)設事,而是賦予公務體系較大裁量權,但仍然要合法、合程序。這點檢察官總弄錯,好像個案處理就是藏污納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