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當你的憤怒成了司法的煞車
想像一些場景,便利商店的貨架前、書局的靜謐走道裡,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有過一個瞬間的寒意:有人,正悄悄把手機伸向裙底。
新北黃姓男子偷拍未成年事件曝光時,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社會的第一反應幾乎是一致的怒吼:「怎麼可能不是重罪?」
從二審時判有期徒刑四年多,當時掌聲響徹網路論壇。
然而,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句話扔下了冷水桶,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少拍攝性影像,並未符合「違反意願」的加重刑度要件,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白話就是「單純偷拍,不適用七年以上重罪。」
輿論憤怒瞬間炸鍋。
有人指責司法脫離民意,有人質疑法律縱容性犯罪,並對加害者太寬容。
然而,真正該被問的,也許是我們自己:我們想要的,是法律上的正義?
還是,只是情緒的出口,一個可以發洩的憤怒對象?
此等案件,不只是法律問題,更像一面鏡子:照見了社會對兒少保護的期待,也映射出我們對「罪與罰」理解的偏差。
當情緒與法律交錯時,誰該踩煞車,誰又該讓步呢?
一、「不知道被偷拍」為什麼法律上至關重要
這句話,或許是整起判決最刺耳,也是最容易被誤讀的部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說得冷靜,甚至冷酷:「不知道被拍,就沒有『要不要被拍』的意思形成。」
乍聽像詭辯,但這正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分線。
法律不是情緒的放大器。
在性相關犯罪的設計裡,它至少設下兩道防線:
- 性自主:你想不想,由你決定。
- 性隱私:你的身體、你的空間,不該被偷看。
在偷拍事件上,無論對象是不是未成年人,侵犯的核心,是後者:隱私,而不是前者的「意願」。
於是這裡有個關鍵點:法律上的「違反意願」,不是感性詞彙,而是一個冷冽的技術判斷:有沒有出現「被害者的意思形成」,然後再被行為人用強制手段摧毀?
偷拍的本質,是卑劣、噁心、必須懲罰的行為,但它是躲起來做的偷窺,不是當面壓著你強迫做的暴力。
這不是替加害者開脫罪責,而是法律提醒我們:不是所有憤怒都能自動升級成重罪。
社會的情緒與法律的尺度,有時必須分開,且需冷靜看待。
這也是為什麼「不知道被偷拍」,在法律上,比我們想像中還要關鍵:它決定了,這個社會究竟是要憤怒的出口,還是理性正義的舞台。
二、「把所有偷拍都判七年以上」,聽起來很爽,後果卻相當可怕
很多人會說:「反正都是傷害被害者,判重一點會怎麼樣?」
但結果呢?
這會讓整個刑事體系失去層次感,最終誰也保護不了,因為鐘擺已至另一頭而不擺回。
法律的懲罰輕重,從來不是為了對犯罪者仁慈,而是為了精準打擊不同犯罪屬性惡質性。
這次最高法院,其實替社會畫下了三條紅線:
- 偷拍:侵害隱私→1到7年
- 誘導擺拍:惡性升高→中度加重
- 強暴、脅迫拍攝:直接壓制人格→7年起跳的重罪
如果今天你一句、我一句「很可惡」,就把上述第一條直接塞進第三條,那下一步會怎樣?
- 偷拍和強制拍攝刑度一樣
- 真正的強制行為還要不要再加重?
- 或乾脆全部用一個刑度收掉?
這已不是正義,而是用道德情緒去摧毀法律上比例原則。 (相關報導: 入住飯店先別急著開燈!專家教4招「防偷拍自保方法」,快速找出針孔攝影機在哪 | 更多文章 )
社會的憤怒,值得被聽到;法律的冷靜,必須被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