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 1996 年立法至今已三十載,憑藉理賠迅速、保費低廉,贏得民眾高度認同。然而,高滿意度的背後隱藏著令人驚訝的真相:當初產官學強調仿效美國的「無過失賠償(No-Fault)」制度,實則是一場張冠李戴的制度移植。
「無過失賠償」的真相
在現行制度下,多數國人深信強制汽車責任險「不分對錯皆理賠」,是先進國家的產物,是文明進步的象徵,因而發展出荒謬的現況:即便在重大違規行駛引發的車禍中,無辜被撞死的人,他買的強制車險竟然要賠給撞死他的加害者,例如發生於2025年5月19日新北市北大國小旁的老翁衝撞事件。造成4死11傷,其中身亡的肇事老翁,也可獲得被害人所買的保險理賠200萬元。這種不分黑白都有錢領的保險,雖然表面上看似周延、滿意度高,實則對公平正義與交通安全造成長期侵蝕。其實,文明進步的國家不會有這種事。
真相是,美國主流的強制車險並非「無過失」制,全歐洲、日本、韓國等先進國家亦無一採行。美國屬聯邦制,保險法規由各州自治。在全美 50 州中,採行無過失制者在最高峰時僅 16 州,其中數個州已陸續回歸責任制或改採折衷制度:
- 康乃狄克州:1972年採行,1994年廢止
- 內華達州:1973年採行,1980年廢止
- 科羅拉多州:1973年採行,2003年廢止
- 喬治亞州:1974年採行,1991年廢止
- 賓州:1974年採行,1984年廢止,1990年改為「可選性無過失制(Choice No-Fault)」
時至今日,僅有紐約州、密西根州、佛羅里達州、麻州、明尼蘇達州、夏威夷州、堪薩斯州、北達科他州、猶他州等9個州採行純無過失制,另有肯塔基州、紐澤西州與前述的賓州等3個州採可選性無過失制。再有佛羅里達州也有議案要在2026年中廢止無過失賠償制。這在在證明強制車險的無過失制並非世界主流,甚至在發源地的美國也正逐漸式微,我們卻盲目追隨,令人費解。
抄錯制度,把「傷害險」誤用到「責任險」
美國無過失制度(PIP)是由車主投保,主要是「保障自己人的傷害保險」,保險賠償對象涵蓋駕駛人、乘客、及受撞之行人或單車騎士;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部分薪資損失、日常生活補償 (Replacement Services) 及遺屬保障金 (Survivor's Benefits),配套措施是限制輕微傷害不得向加害人請求非經濟損失(例如精神慰撫金),以降低訴訟成本。此保險既是以傷害險性質為主,理賠自然不分肇責,在法理上問題不大。而此制度在美國日益式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因是強制性的不分對錯都給錢,會產生較多的不當支出與詐欺,例如醫療機構與受害者傾向於「過度醫療」,以及假車禍、假診斷書橫行,最終使保費大增而受廢止。
對比台灣,將無過失賠償的概念套用於「賠對方的責任保險」,這導致整體法理方向全然錯置,自己的保險不顧是非的賠給對方,對方的保險也不論對錯的賠給自己,這種名為「責任保險」卻不分是非對錯、青紅皂白,著實荒謬。另外詐欺也很多,尤其是開辦初期,保險公司內部人員以假文件輕易詐領保險金的案件相當多。
官員監理有成,但職責仍有未盡
誠然,保險局官員近年來的努力監理,糾正保險公司不當舉措,成就了目前理賠效率高,保費低廉的優點,受大眾肯定,值得讚賞,但這只是完成一半的監理職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明定兩大目的:一是讓車禍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二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點關於錢,政府做到了,但在守護人命的第二點卻幾乎交了白卷。強制車險不只是收大眾的錢,再發錢給車禍受難者的制度,還要能維護交通安全——法律規定如此,因車禍而傷、殘、悲、失、苦、痛者與其家屬更想如此,我身為日常用路人也期盼如此,您不也是嗎?
安全駕駛者補貼危險駕駛者
保險功能在學理上有「損失預防誘導性」而促進安全,但在台灣,保險公司、主管機關與保險學者都很少提及這功能,甚至現行制度反而存在「安全駕駛補貼危險駕駛」的危害。
例如,一個18歲飆車族若將車輛過戶給80歲祖母,其保費立即可降為低於循規蹈矩的上班族。同樣的理賠條件,小心開車者所繳的錢卻比飆車族多,那飆車族產生較多的肇事賠款,將有一部分會是由小心開車者多繳所補貼,形成「安全駕駛補貼危險駕駛」。然而應該是「高危險者高保費,低危險者低保費」才對,這是常識也是保險經營應有的基本技術,但在強制車險除了有「肇事加減費」,以及酒駕者高保費之外,就沒有了。這無疑是在懲罰安全駕駛者而使社會不安全。
找回公平正義與生命安全的三大願景
為落實公平正義並提升交通安全,強制車險應啟動以下三大改革方向:
1.低危險者低保費,高危險者高保費:讓保險公司憑自己的專業能力,找出低危險者去適用低保費,而有較好利潤;不專業經營的保險公司,會收到較多高危險者,而可能虧損。如此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獎優懲劣,另方面會是鼓勵駕駛人成為低危險者,以得到低保費待遇,而高危險者會被高保費所警惕,進而促進交通安全;保險公司、保戶、用路人三方都獲利。
2.廢止現行無過失制度:可參考日本強制車險制度,採「舉證責任倒置」的嚴格侵權責任賠償制,回歸合理的賠償,同時也能做到讓受難者迅速得到賠償。
3.大幅提升保險金額: 在上述改革完成的前提下,可將保險金額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上,為車禍受難者家庭提供真正足以支撐生活的基本保障。請注意,若前二項改革未施行,強制車險的保額,除醫療費外,萬萬不能增加,否則更加危害安全,保費負擔也會不合理的加重。
結語:強制車險跳脫「要錢不要命」大家會更安全
總結而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30年來,從一開始抄錯也用錯制度就沒改過,是一段「要錢不要命」的過程。我們長期滿足於保險金賠快也賠滿,卻不理會法律規定的「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使命。當制度設計是將責任保險「去責任化」,荒謬的結果就是無辜被撞死的人還要賠錢給撞死他的人,也讓監理機關漠視保險經營技術中的損失預防功能,以致安全駕駛者補貼危險駕駛者,強制車險形成「要錢不要命」的型態,這應該要改變。為了大家的安全,懇請朋友們轉發本文作支持,讓真相可以被多數人知道,並形成共識,屆時可增強政策決定者改革的魄力。期望改革後,我們會較安全,保費也不用再和飆車族一樣高或更高。
時值本法立法30周年,想必有不少保險高人會撰文歌功頌德一番,謹此預先提醒該等功德文的作者與讀者,請先了解美國與其他先進國家的強制車險真相,也認真看待本國強制車險遭漠視的立法目的,應該會有更好的意見與見解。
最後多說兩句:強制車險強調的無過失賠償,這30年來在臺灣帶動了「意外身亡不分對錯就是要錢」的風氣。本次改革若能成功,對於日後不幸的意外身故事件,應該可以減少不分對錯的賠償要求,而改成較認真檢討事故原因、釐清責任,進而可避免重蹈覆轍,社會安全與和諧可望提高。
*作者為保險經紀人。 (相關報導: 國共論壇開幕》蕭旭岑:兩岸合作賺世界的錢,宋濤:台胞要搭上大陸發展的快車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