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其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十位大法官)參與評議。此一「法定人數」門檻,並非無關緊要的行政規則,而是確保憲法裁判具備高度共識與正當性的核心機制。它要求對國家根本大法之解釋,必須經過足夠數量的、來自不同專業背景的大法官進行深思熟慮與激烈辯論,以避免少數意見輕易主導國家憲政走向。
然而,在此次《憲法訴訟法》案中,據內部消息披露,因一名大法官在評議前夕突發急病,另一名大法官則因利益迴避爭議臨時退出,導致實際參與最終決議者僅有八人。儘管憲法法庭仍如期公布判決,並試圖以「判決安定性」為由維持其效力,但這個「八」的數字,已然成為該判決無法抹去的原罪。它意味著,這份攸關全國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解釋,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缺少了法律所要求的「十分之一」的正當性基礎。這不是四捨五入的數學問題,而是零與一的法治原則問題。
面對排山倒海的質疑,可以預見,法庭或其支持者或將提出幾種看似合理的辯護,但細究之下皆難以成立。
其一,是訴諸「實質正義」。論者可能主張,即便程序稍有瑕疵,但判決內容本身經得起考驗,符合憲法精神,若僅因程序問題而推翻,將造成更大的社會動盪。此論調極具誤導性。程序正義從來不是實質正義的絆腳石,而是其不可或缺的保障。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L. Fuller)在其「法律的內在道德」中強調,法律的程序性要求是法治的基礎。一旦容許司法機關以「追求實質結果」為名,任意忽略或「變通」法定程序,無異於打開了司法擅斷的潘朵拉之盒。今天可以少一名大法官,明天是否可以省略言詞辯論?後天是否可以直接由院長一人裁決?
其二,是援引「緊急狀態」或「必要性原則」。或有人稱,此案爭議巨大,社會對立嚴重,早日塵埃落定方能避免紛爭擴大。然而,憲法法庭的職責恰恰是在最艱難、最富爭議的時刻,以最嚴謹的程序做出最權威的判斷,而非在壓力下倉促行事。若連憲法法庭都無法承受社會壓力,選擇「走捷徑」,又如何要求行政與立法機關恪守法治?相較之下,美國最高法院在無法湊足六人法定人數時,會直接裁定「因無足夠法定人數,下級法院判決維持」(affirmed by an equally divided court, or for lack of a quorum),這正是對程序至上原則的尊重。
此次事件的殺傷力,遠不止於單一判決的效力爭議,它將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侵蝕整個司法體系的根基。
首先,是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潰敗。憲法法庭是人民對抗國家權力侵害的最後希望。當人民發現,這個終極守護者自身都不遵守遊戲規則時,對其所有判決的信任感都將蕩然無存。未來,無論憲法法庭做出何種裁判,敗訴方及其支持者都可能質疑其正當性,司法將徹底失去其作為「社會紛爭最終解決者」的功能,淪為政治鬥爭的延伸。
其次,是政治的惡性干預。一個帶有程序瑕疵的判決,為政治操作提供了絕佳的藉口。支持判決結果的執政黨會力保其「有效」,並將所有質疑者打為「破壞法治」;而在野黨則會抓住此一痛點,猛攻司法不公,將其作為政治動員的燃料。大法官們非但未能超越政治,反而使自己深陷政治泥沼,其獨立、中立的形象將毀於一旦。
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任何試圖以法律解釋「粉飾太平」的作法,都只是飲鴆止渴。唯一的解決之道,在於拿出道德勇氣,坦承錯誤,並尋求補救。
最直接、也最負責的作法,便是由憲法法庭自身啟動內部機制,承認該判決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並擇期重新召集足額大法官進行評議與裁判。這固然會讓憲法法庭顏面盡失,但卻是重建司法信譽的唯一機會。一次誠實的錯誤修正,遠勝過一百次蒼白的辯解。它向全國人民傳遞了一個清晰的訊息:沒有任何機關,包括憲法法庭自己,可以凌駕於法律程序之上。
這場「不足額決議」的風暴,是危機,也是轉機。它迫使我們重新審視程序正義在憲政體制中的核心地位。憲法法庭的判決,不應是變魔術,從一個不合法的程序帽子裡,憑空變出一隻具有法律效力的兔子。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當魔術師的伎倆被揭穿,掌聲終將化為噓聲。我們期待的,不是一場自欺欺人的表演,而是一次回歸法治初心的莊嚴宣示。這將是決定我國憲政未來走向的關鍵一步。 (相關報導: 大法官判決恐加劇憲政危機?林濁水示警3現象:惡劣狀況「恐進一步升高」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