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台灣蓋總部案引發的紛紛擾擾,因為3方的要求與立場幾乎彼此卡住陷入難解無解困境,硬要解決過關反會引來不必要的後遺症。就讓輝達北士科蓋總部案破局吧,外界也可安心,台灣整體並不會有太多的負面影響。
輝達選定在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的兩塊設定地上權用地T17與T18興建總部,這2塊地的地主是台北市政府,但在2022年已經由新光人壽標下地上權,輝達也是與新壽談興建總部事宜、市府則是「樂觀其成」(有人認為是「坐享其成」)。不過,原本是皆大歡喜的局面有變,變成3方彼此「卡住」動彈不得。
簡單的說,輝達與新壽希望直接把地上權移轉給輝達,但市府卡住此事,原因是違反契約;北市府給出兩個方案,一是由新壽依合約把總部建好取得用照後移轉給輝達,或新壽與市府合意解約,市府再重新設定地上權給輝達。
但前者是卡在輝達,輝達要能掌控整個總部興建,不能「接收」他人建好的總部;後者卡在新壽,新壽不願合意解約(不接受市府提出的40億元解約金案),如果要合意解約要求市府給140億元的合意解約金,市府不接受,這點又回頭市府卡住。
對這遭3方互卡的情況,外界批評與指責的對象迴異,堪稱一場大混戰。有人痛責市府食古不化、應修約甚至修法配合此案;有人駡新壽貪婪、不道德、啥事都未幹轉手就想賺100億,有人呼喊中央要趕快介入,新北、高市等則以「歡迎輝達前往設總部」刷出存在感;甚至連前朝柯市府都被拉出來檢討當年T17與T18標地上權是否有弊案。
先談此案處理應有的基本原則,「遵法依約」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與標準。要市府修法改契約似乎是最直接、最廉價的方式,但卻可能是最惡劣、後遺症最嚴重的方式。如果政府(市府)可以因為其突然出現的「政策需求」(讓輝達建總部)而任意修改法令或契約,等於開了一道「任意門」,後遺症較嚴重。
當年柯文哲上任後在打「5大案」時,負責大巨蛋案的遠雄一直不願「就範」,柯市府當時一度要尋找金控企業直接接手,最終無疾而終,主要原因也是其作法違反BOT法令「不得私相授受」的規定。雖然法令上地上權移轉不是問題,但既然市府與新壽的契約中已有不得任意移轉的規定,還是應儘量遵守,否則即使是兩造都同意,也難逃圖利違約之疑。
至於解約一途,由於新壽未違反合約,因此只能走合意解約,市府不可能硬逼;如果新壽能接收市府的條件,只收「少少的利息」就走人,當然問題就解決,但顯然這是奢望。新壽趁此機會要求更高的合意解約金,並不意外,外界也不必「道德綁架」要新壽必需「深明大義」、以大局為重的拿少少的錢走人,畢竟,這不是一家以社會責任與形象見長的企業。新壽要求140億的解約金遠遠高於市府能夠、或是說有膽子支付的金額,這是在政治上完全不可行的作法。
所以,除非新壽最終接受市府提議的解約金,否則市府這方的解方其實都走不通、也不必寄望了。 (相關報導: 開價140億元獅子大開口?輝達台灣總部卡關,李四川證實新光人壽解約條件 | 更多文章 )
再回頭看本案的基本性質,其實就是一個民間企業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輝達看上這2塊地要建總部,而當時土地的地上權已經由新壽取得,因此跟輝達簽約(合作備忘錄)而有「權利義務關係」的是新壽。換句話說,雙方的關係與要求出問題,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這兩造該磋商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