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岸社區反對聲浪中的海洋治理矛盾
近年來,臺灣大力推動離岸風電作為能源轉型與減碳承諾的重要支柱。然而,這項綠能工程在沿海社群卻引發強烈抗爭。居民擔憂不僅涉及漁業生計受損、航行安全風險增加與海洋生態可能遭受干擾,更觸及「誰能決定海洋空間用途」的根本疑慮。例如,彰化與雲林地區漁民與風電業者的對峙,當地居民擔心風機影響捕魚作業與漁場生態;德商桃園風場因飛安疑慮可能遭駁回,也反映出能源開發與航空安全之間的矛盾。此外,部分社區居民對政府規劃程序缺乏透明度,質疑其資訊公開不足、地方意見未被納入決策,進一步加劇了對立情緒。這些僅只是媒體揭露的部分抗爭案例,已然凸顯現行制度不足與治理困境,也暴露出臺灣缺乏統一、透明、具法律位階的海洋空間規劃機制,導致政策決策前缺乏整合與協調,社會成本與政治成本高昂,政策效果受限。
二、海洋國家的時代課題
臺灣作為四面環海的島嶼國家,擁有約1,900公里的海岸線,領海及鄰接區總面積超過陸地1.6至3倍,加上專屬經濟海域,更形成廣闊的「藍色國土」。海洋既是發展機會,也是國家安全風險來源,其資源對經濟命脈至關重要。長期以來,臺灣的海洋使用涵蓋漁業、港口航運、遊憩、能源、科研、保育與國防等多重領域。然而,臺灣地處第一島鏈核心,面對中國海軍及海警力量持續增強,並採取「灰色地帶威脅」戰術,海域安全風險日益嚴峻。一旦海上交通線遭中斷,社會韌性、能源供應與國防部署都可能陷入危機。
其次,全球能源轉型與地緣政治競爭,使海洋利用更加多元且複雜。離岸風電已成為能源轉型的核心策略,截至2024年9月已建置372座風機,總發電量達3.03GW,全球排名第七,並計畫在2035年達到20.6GW。臺灣海峽因風況優越,被評為全球最佳風場之一,每年滿載運轉時間可達4,000小時。此外,浮動式風機、海上浮動太陽能與波浪能等新興技術快速發展,未來甚至可能與養殖業或氫能結合,增加海洋空間競合與管理難度。
實際案例中,彰化海域的風場開發與漁業衝突最為明顯。當地漁民指出,風機佈設干擾傳統捕魚路線,增加作業成本,也可能改變底棲生態環境,影響魚群聚集。雲林沿海社區則提出環境影響評估不足的質疑,認為風機可能造成海鳥遷徙路徑變動與低頻噪音污染。桃園風場則面臨飛安爭議,反映能源開發與航路安全之間的制度盲點。除了風電外,近岸海上浮動式太陽能與波浪能的開發也開始引發漁業、航運與生態保育間的利益衝突。這些案例都凸顯,海洋使用多元化帶來的空間競合,需要以制度化、法律化方式提前協調,否則衝突將持續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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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被視為整合多元使用、減少衝突、降低環境影響、確保生態系韌性的關鍵手段。《海洋基本法》明定政府應制定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規,以建立「藍色國土」管理體系,將海洋治理從產業政策提升為國家戰略的重要課題。海域意識(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 MDA)「共同圖像」的建立,可整合海巡署、航港局、國防部、漁業署等情報與科技資源,以海委會國家海洋研究院之國家海洋資料庫、調查船為主體,打造整合性「虛擬戰情室」,即時掌握海上情勢。結合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並導入遙測與自動化數據處理,可有效提升預測、應變與跨領域決策能力。跨部門協調與資訊共享是海域情勢共同圖像(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 MDA)成功的關鍵,並需國安高層的支持,以確保策略推動落實。
三、臺灣的海洋法制困境:制度不足與空間競合
目前臺灣的海洋相關法制明顯不足。《海岸管理法》僅涵蓋近岸至3浬範圍,對離岸風電等重大建設無法規範;《國土計畫法》雖將內水與領海納入「海洋資源地區」,但規範仍屬原則性,欠缺陸海整合治理設計;《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亦無法提供整體分區規劃。制度不足導致政府難以有效協調漁業、能源、航運、科研與保育等多重需求,社會對政府決策的信任感下降,政策執行與能源轉型成效受限。隨著海洋用途多元化,衝突頻傳、環境壓力增強,居民對政策的不信任感逐漸累積,凸顯制定一部具上位法性質、統籌各方的《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的迫切需求。
四、《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的必要性與功能
制定《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是避免衝突、確保安全、推動永續發展的迫切需求,其主要功能包括:
1. 資源配置與衝突減少:提供整合多元利用的法律框架,透過公開透明、多部門參與的程序,有效協調漁業、能源、航運與生態保育等需求,減少衝突與環境衝擊。
2. 社會協商與在地參與:制度化協商機制與公開資訊,補足過去地方居民缺席規劃的問題,增強民眾參與與信任,降低抗爭與社會摩擦。
3. 國家戰略基礎:離岸風電不僅關乎能源轉型,還具有國家安全與永續發展意涵。透過事前規劃,可排除風場選址衝突,確保政策落實與能源供應安全;離岸風場亦可視為潛在海上屏障,納入國防戰略思考,增加海防縱深;以生態系統為基礎,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海洋發展基金」,兼顧國庫利益與環境保育。
4. 制度設計與科技應用:《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應定位為上位法,檢視與協調各種利用,實質審查交由主管機關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跨部會協調與資訊整合是核心策略,可透過建立海域情勢共同圖像(MDA),整合海巡署、航港局、國防部、漁業署等情報與科技資源,打造虛擬戰情室,即時掌握海上動態。導入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遙測與自動化數據處理,可強化預測、應變與跨領域決策能力,提升海洋治理效率。
五、結語:海洋租界?
離岸風電爭議只是冰山一角,背後揭示臺灣海洋治理的制度缺口與戰略挑戰。據悉,海委會草擬推動這項立法已經有相當時日,法制研究之成果也相對完備,唯有制定《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法》,建立制度化、透明化、科技化的海洋空間管理機制,才能在能源轉型、國家安全與永續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透過這項「上位母法」的制定,來宏觀統籌、跨部門協調、科技應用與民眾參與,臺灣方能有效整合多元海洋使用,推動「藍色國土」治理體系,並真正邁向海洋國家的道路。離岸風電與其他海洋能源開發的地方衝突案例,也將成為政策設計的重要參考,促使制度從經驗中學習與改進,不能繼續放任海上風電迅猛發展,卻無整體海洋空間規劃與管理,形成外商主導營利的「海洋租界」,卻在主權、環保和國防韌性佈局上沒有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