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不少人認為遺產稅「父債子還」的悲劇已經走入歷史,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卻不這麼認為,繼承人還是可能需要動用到自己的財產來繳納遺產稅,這也凸顯了「預先規劃」的重要性。
劉韋德指出,自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確立「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後,父債子還的悲劇已走入歷史。許多人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也代表繼承人只需用繼承來的遺產去繳納遺產稅,萬一遺產的現金不夠繳稅,政府也不能對繼承人自己辛苦賺來的薪水或房產動手。
財政部的一則函釋似乎也支持這種看法。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一份看似對繼承人有利的行政函釋,背後卻隱藏著一場與司法主流見解的激烈攻防戰,其結果將深刻影響每一位繼承人的權益與責任。
保護傘?財政部函釋有利繼承人
劉韋德說,民國101年,財政部發布了一則重要的函釋(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其核心精神是:
·繼承責任比照「限定繼承」: 既然民法已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那麼遺產稅的繳納義務也應比照辦理。
·執行範圍僅限遺產: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追繳欠稅時,原則上不得對繼承人自己原有的「固有財產」(如薪資存款、個人名下房產)進行強制執行或禁止處分。
·例外情況: 只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因被民法視為所得遺產),才能被納入執行範圍。
遺產稅,真是「被繼承人的債務」?
然而,這把保護傘真的牢固嗎?這其中的關鍵在於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問題:遺產稅的性質到底是什麼?

司法機關與法務部的主流見解:
一、民法限定繼承的對象是「被繼承人的債務」: 所謂父債子還,指得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的債務,例如銀行貸款、私人借款等。繼承人只需用繼承來的遺產去償還這些父親留下的債務。
二、遺產稅是「繼承人的固有債務」: 但遺產稅並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債務。它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的那一刻,因為繼承人將會獲得一筆財產(利得),而由國家課予繼承人的一種公法上稅捐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司法機關怎麼說?
當行政機關(財政部)與司法機關(法院)見解不同時,法院的判決往往在個案中具有最終的決定權。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4號行政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民事判決以及多則法務部與行政執行署的函釋,都一致地採取了上述第二種見解。
法院的結論非常明確: 既然遺產稅是繼承人自己的固有債務,那麼繼承人就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包含繼承所得的遺產與自己的固有財產)來負擔清償責任。強制執行的範圍,自然不以繼承的遺產為限。
案例說明:張先生的困境
劉韋德舉例,張先生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不少遺產,但現金不多,資產大多不易變現,國稅局後來核定了一筆不低的遺產稅。而張先生因一時現金不足,所以未在時限內去繳遺產稅。
後來遺產稅逾期未繳,案件被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署發現遺產都不易變現,轉而扣押了張先生個人資產,準備依法執行。
張先生向執行署聲明異議,主張那是他個人財產,不可以執行。然而,執行署及後續的行政法院均引用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認為遺產稅是張先生自己的固有債務,執行其薪資存款於法有據,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異議。
給繼承人的關鍵提醒
劉韋德指出,面對看似矛盾的法律見解,建議民眾應謹慎面對。雖然財政部101年的函釋依然存在,但司法機關的判決已清楚地揭示了法律實踐的最終方向。
一、切勿輕信「有限責任」的絕對保護: 對於遺產稅,切勿理所當然地認為您的個人財產是絕對安全的。司法主流見解賦予了稅捐機關追及至您固有財產的權力。
二、積極處理遺產稅繳納: 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應積極處理。若現金不足,應主動向國稅局了解是否有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的可能性,避免因拖延而被強制執行,屆時將更為被動。 (相關報導: 兄弟姐妹不配合辦理繼承遺產,小心全數充公國庫!專家用1招秒解,不怕財產收歸國有 | 更多文章 )
三、預先規劃的重要性: 此爭議也凸顯了預先規劃的重要性。被繼承人生前若能透過儲蓄、保險或其他方式預留稅源,將能大幅減輕繼承人的負擔與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