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決定取消行程了,可以退訂金嗎?」這個問題,真的很常出現。不幸的是,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取消,幾乎沒有旅行社會「全額退訂金」。甚至有時候太晚取消,不只訂金拿不回來,客人還必須額外支付費用給旅行社。這點時常造成爭議,讓彼此因為認知不同花很多時間溝通,結果仍是雙輸的局面。但其實,相關的規定都是有明確規範的。甚至,在選購行程時還是有很多作法,可以幫助你不得已要取消行程的時候,盡量多拿回一點訂金。

1. 取消行程時,我可以拿回多少訂金?
這個問題,全台灣所有旅行社參考的文件都是同一份:「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在契約「第 13 點」中,明確規定了旅客在出發幾天前取消,旅客應補償旅行社總團費的幾趴。比例是:
出發前 41 天以上: 5%
出發前 31~40 天:10%
出發前 21~30 天:20%
出發前 2~20 天:30%
出發前 1 天:50%
出發當天:100%
原則上,取消日越靠近出發日期,旅客要補償給旅行社的金額就越高。最重要的點是,契約中的天數並不以「工作日」計算,而是「絕對天數」。8/20 號出團, 8/10 號傳 Line 通知業務取消,就算是週末傳的訊息,算起來天數就是 10 天整,補償金為旅行社總團費 30% 的費用。所以,一旦確定要取消了,一定要馬上傳訊息通知業務。千萬不要等到週一再告知,一個延誤,可能就莫名被多算了補償金額。另外,這個契約也是雙向的:旅行社如果因「自身的疏失導致團體取消了」,也必須按照這個比例補償旅客。(寫在第 12 點)而如果是「人太少沒有成團」的情況,旅行社則應全額退還旅客支付的費用(頂多扣除行政規費)。旅行社也必須在出發七天前通知旅客,否則一樣要賠償。(寫在第 11 點)
2. 什麼情況下,除了訂金以外還要多補費用?
主要有兩種可能:
a. 太晚取消了。如果是出發前 1 天取消,退還金額要扣除總團費的 50%,常常訂金不夠支付,旅行社會要求客人額外付錢。
b. 旅行社已經機票開票、訂房了,有一筆費用已經付給第三方供應商。如果補償金不夠支付這些費用,按照契約條款,旅行社可以提供已經付費的單據證明,請客人支付差額。
(寫在契約第 13 點:「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所以還是那個原則:越晚取消,要補償的費用就越高。
3. 為什麼「取消行程」的規定這麼嚴格?
主要是因為:旅遊商品不具有「儲存性」,時間一到就過期。一張 8/25 號台北飛東京的機票,越靠近出發日,這個商品的價值就越低。 (相關報導: 出國旅遊小心了!知名旅行社被觀光署勒令停業,連機票飯店錢都付不出來 | 更多文章 )
一但過了 8/25 號,商品價值直接歸零,變成一張廢紙。因此,航空公司取消規定非常嚴格,退票、改名字都會額外收費。這跟其他商品不一樣。例如買車,付完訂金後取消,通常還是可以拿回全額訂金。因為對銷售商來說,車子可以繼續賣,商品仍然還有價值。但對旅行社來說,那些已付給航空公司的錢,就跟變了心的女朋友一樣回不來了。主要是因為這點,契約設計的原則是「旅客個人因素取消,由旅客付已經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