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生鮮、易腐敗品、影音、APP不適用7天鑑賞期

2015-06-0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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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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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行政院可依商品特性,公告排除不適用於7天鑑賞期的商品,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影音、APP等可能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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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消保法》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蛋糕、DVD等易腐壞或可立即使用的商品後,可以在7天之內退回,或是以書面解除買賣契約,且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但為了避免有心人惡意濫用消費權,致使業者經營成本提高,朝野立委在法案初審時即增訂排除條款,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

除此之外,消費者與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時往往難以舉證,新法明定往後企業訂定定型化契約,若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需自負舉證責任。

現行《消保法》明訂,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有30合約審閱期,新法修訂企業不行用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將行文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正,將處3至30萬元罰鍰;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罰鍰5至50萬元。

新法也規定,企業經營者故意導致消費者損害,依《消保法》提出訴訟,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至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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