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不是白紙黑字就有保障!律師教6步驟守住財富,不怕家產被子女敗光

2024-04-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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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兒女繼承遺產後沒幾年就敗光?律師教6步驟守住家產。 (示意圖/取自photo-ac)

如何防止兒女繼承遺產後沒幾年就敗光?律師教6步驟守住家產。 (示意圖/取自photo-ac)

規劃家族傳承也可以運用「遺囑」,近年來「家族傳承」的問題日益受企業家的重視,在台灣不乏企業家往生後,發生繼承人因為遺產繼承的爭訟,也有些子女於繼承後,在不到十年的光景就把家產敗光。現代企業家看到這些案例,當然不希望這種事會發生在自己往生之後;因而紛紛請教律師、會計師進行「家族傳承」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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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家族傳承」的工具,如: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家族憲章」、成立「家族信託」、設立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等慈善事業……或預立「遺囑」;所以「遺囑」已成為家族傳承規劃的工具之一。如:經營之神王永慶的遺孀「王月蘭」女士生前立有「密封遺囑」、長榮集團張榮發生前也立有「遺囑」……等等。

目前國人對於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已經愈來愈能接受;想運用遺囑者不要誤以為拿張「紙」,自己親自書寫就可以,因為遺囑是「法律行為」,受《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規範,且是「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5條);倘違反法定方式,則遺囑構成「無效」(《民法》第73條);因而筆者建議最好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不過筆者在本文中,並不想去探討各種遺囑(自書、代筆、公證、口授、密封)(《民法》第1189條)的訂定方式,而是想藉本文讓讀者了解遺囑如何決定其內容?

筆者執業已四十餘年,在執行律師業務為不少當事人做過遺囑相關的法律諮詢,也協助不少當事人訂立遺囑。遺囑內容相當重要,筆者謹做些例舉。

一、被繼承人可以於遺囑中表示具有喪失繼承權事由的「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

按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列五款事由之一者,喪失繼承權。例如:《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所以,如果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可檢附「相關證據」,並於「遺囑」內聲明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二、被繼承人可以於遺囑內訂下「遺產的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為定出遺產的分割方法
(《民法》第1165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在分割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遺產(《民法》第1151條)。實務上,常有繼承人為遺產分割,無法成立「協議分割」,進而鬧進法院,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註2),當然繼承人間也因「訴訟」而更增添嫌隙;為了避免這種憾事,則不妨於「遺囑」內自行先安排好「遺產的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為訂定,例如:委託「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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