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一句話,員工就要奉行「責任制」?律師破解迷思:只有這些勞工才適用

2022-09-0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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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光從字面上來看,容易讓人誤解為既有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的迷思,導致勞資爭議時有所聞。(示意照,美聯社)

「責任制」光從字面上來看,容易讓人誤解為既有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的迷思,導致勞資爭議時有所聞。(示意照,美聯社)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是許多上班族的職場日常寫照,即便感到無奈,卻也總是為了五斗米折腰。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提醒,「責任制」光從字面上來看,容易讓人誤解為既有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的迷思,導致勞資爭議時有所聞,但事實上,責任制在勞基法中仍有適用限制以及對於勞工的保障,雇主必須釐清相關條件,以免吃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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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勳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從1996年增訂以來,就成為雇主用以調和勞基法規定與特殊工作類型需求的重要措施,又因相當程度放寬工時限制,而有「責任制條款」俗稱。

適用對象有哪些?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以下三類工作經主管機關公告者,雇主可與員工約定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的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則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方式進行的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具體符合條件者可參照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內容

依據以上規定,陳彥勳進一步指出,企業常見可適用該條規定的人員例如:

一、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

二、事業單位自行僱用的警衛。

三、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的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四、資訊服務業僱用的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的1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責任制專業人員。

陳彥勳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勞工相較於一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較長、延長工時較長、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安排彈性、女性可在夜間工作,但並非完全沒有工時限制。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約定書核備及職業安全衛生

陳彥勳表示,依照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雇主與員工約定適用該條制度者,應將與勞工的約定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因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勞工約定工時往往比一般勞工還長,雇主應留意預防員工過勞,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落實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陳彥勳提醒,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仍有其限制,雇主若未依法踐履相關義務而直接採行,將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發生勞工過勞狀況,除了可能因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罰,恐怕還得面臨勞工家屬的民事求償,甚至產生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上的刑事責任。

他說,近年勞動部針對過往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職業類別持續檢討繼續適用的必要性,迄今已經廢除63類職業之適用,雇主希望藉由「責任制」增加業務彈性的同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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