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之後,包括《政府採購法》在內的法律,是否應進行法規調適,踐行《反貪腐公約》最大之公開透明原則,法界已討論數年,如今,公共工程委員會準備大修《政府採購法》,包括限制性招標等不公開、不透明的「例外條款」,仍然充斥其中,如今,工程會研議大修《採購法》,還準備將主計政風等監驗人員,簽認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內部稽核流程都給省了。
2015年,前總統馬英九正式簽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條文成為國內法律,由於公共工程採購發包,較容易滋生官商勾結等貪腐弊端,在《反貪腐公約》上路後,法務部曾函詢相關部會,是否應進行法規調適,當時《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為面臨組織改造,可能併入其他部會,當時函覆廉政署,「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與政府採購法無關」。
限制性招標資訊揭露不足,悖離公開透明精神
然而,2016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工程會不僅活得好好的,前任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與現任主委陳金德,還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職務,大有權力一把抓的氣勢,幾十年沒有大修的《採購法》,終於在最近端上了檯面,其中包括選擇性招標第一次招標投標家數低於三家,不致流標等規定。
可惜的是,工程會的修法版本,與《反貪腐公約》之最大之公開透明原則,仍有很大的距離,以往,法界對政府採購案,動輒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相關採購契約書或招標程序,缺乏強制公開義務,已多有質疑,攸關工程履約爭議的「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先前也遭立委質疑,審議委員會有黑箱運作疑慮。

先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針對陳金德擔任工程會主委後,遴選之29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其中一位「法律組」委員孔繁琦,係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該事務所專門打公共工程官司,過去3年承接30幾件公共工程官司,孔出任採購審議委員,恐有利益迴避爭議。
當時林淑芬質疑,個別審議委員,「只做表面利益迴避就行了嗎?根本是官箴敗壞、厚顏無恥」、「把其他申訴委員當傻瓜嗎?」
走回頭路,申訴審議委員球員兼裁判
去年,立法院審查工程會預算,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黑箱運作問題,也與工程會槓上,除通過凍結政府採購爭議(申訴及調解)所需「業務費」編列預算2600萬元預算,也要求工程會說明,採購申訴審議不公開諮詢委員名單之理由,認為工程會以保護諮詢委員個資為由,拒絕公布諮詢委員名單,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
工程界人士表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立場上明顯偏向工程會,面對動輒百億元的公共工程,所衍生爭端與預算追加,觀點往往南轅北轍,假設有委員主張預算一毛不能加,另一方則要求增加6億元,新版《採購法》授權調解委員,衡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此時調解委員提出之調解建議,往往淪為菜市場喊價。 (相關報導: 主權AI的最後一哩路 台灣有繁體中文數據量不足的硬傷 | 更多文章 )

除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運作有黑箱疑慮之外,《採購法》第73條修法版本,刪除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的文字,未來也可能弱化,政府採購內部稽核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