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證據難改判有罪」 浩鼎案士檢放棄上訴 翁啟惠無罪定讞

2019-01-2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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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決議浩鼎案不上訴,翁啟惠(右)無罪確定。(資料照,顏麟宇攝)

士林地檢署決議浩鼎案不上訴,翁啟惠(右)無罪確定。(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被控收受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賄賂,一審判決無罪。士林地檢署今(21)日決定不上訴,翁啟惠無罪確定。士檢表示,依目前訴訟實務運作方式,以及貪污有罪判決證據證明力門檻,以現有證據上訴二審,研判難獲改判有罪機會,所以決定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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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被控在中研院院長任內,於民國100年間與張念慈達成收賄1500張浩鼎技術股的期約,另於101年12月間收受3000張浩鼎股票,作為協助浩鼎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的對價。

起訴書還指出,浩鼎製造夥伴潤雅公司與中研院簽訂「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專屬授權備忘錄,翁啟惠即指示研究團隊交付醣分子Allyl Globo H,又讓潤雅派員至中研院學習酵素合成法,使浩鼎得以在未簽屬專屬授權契約前取得技術,並將成果攜出使用。

士檢106年依貪污治罪條例期約賄賂、收受賄賂罪嫌起訴翁啟惠,另依期約賄賂、交付賄賂罪嫌起訴張念慈,士院一審去年12月底判決翁、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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