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浩鼎過了法院,翁啟惠還有公懲會要拚

2019-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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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過了法院這關,還有公審會要面對。(陳明仁攝)

翁啟惠過了法院這關,還有公審會要面對。(陳明仁攝)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雖在浩鼎貪汙案中獲判無罪,但一審宣判後,他緊接著就得面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究責。法院判決書裡詳細披露,他擔任院長後仍持續透過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投資浩鼎獲利,加上不實申報財產、隱匿浩鼎持股,種種證物彷彿呼應監察院的彈劾內容,他能逃過懲戒命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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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修法前不能擴大處罰

翁啟惠二○○六年接任中研院長,之後中研院開始與浩鼎合作研究抗癌疫苗。檢方認為,張念慈為了取得中研院「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及縮短生產醣分子製程,期約賄賂翁啟惠一千五百張股票(未遂);之後張則用三千張股票行賄翁,還繞資海外,將股票登記在翁啟惠女兒翁郁琇名下。檢方將翁、張依兩個貪汙罪起訴。

不過,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士林地院合議庭給出第一個答案,當審判長李世華念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時,台下響起如雷掌聲,到場的翁啟惠兄弟翁崇惠、翁英惠則哽咽感謝法官,呼籲檢方別再上訴。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無法舉證張念慈曾表達行賄目的,從翁啟惠等人的往來電子郵件裡,也無法確定翁曾利用院長職權護航浩鼎。

此外,合議庭比對資金後也發現,翁啟惠曾透過張念慈持股浩鼎一千四百多張,在浩鼎股價飆漲之際,張念慈替翁出脫老股,認購三千張新股算是符合常理;而根據翁啟惠的金流也可以拼湊出他有補足股款,因此認定翁並未收賄。

合議庭在判決書裡解釋,如果行賄者給公務員好處是為了「建立友好關係」,而公務員沒有因此做出職務上的特定行為,即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也只能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換言之,這種(送好處打關係)的行為,在立法者沒有進一步修法的狀況下,不能擴大處罰。

法官的「合乎常理」,檢方卻感疑惑

「法官刻意在判決裡凸顯法令的缺陷,判無罪並不意外!」一名法官說道。士檢接獲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有檢方人士私下說:「雖然早就做好吃敗仗的心理建設,但法院的理由實在讓人無法接受!」他分析,翁以每股三十一元的低價認購三千張浩鼎(每股近百元),幾乎是現買現賺三倍;翁的身價超過三億元,以他和張念慈的深厚交情,張不向老友開口,反而向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融資籌措三二一萬美元股款(約九千三百萬元新台幣),還大費周章地透過翁啟惠女兒戶頭從境外匯款,看起來是刻意製造資金斷點。

他也認為,翁啟惠在短短兩周內出脫千餘張浩鼎取得上億元,卻不償還融資,反而讓張代他賣掉當年以家庭基金購買的老股還錢,這些法官看起來符合常情的事,看在檢方眼裡卻十分啟人疑竇。他認為,檢方應上訴高院另闢戰場,屆時翁啟惠不見得能穩操勝券。

「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畫下句點。」翁啟惠得知判決後再次強調沒有做「違法」或「不道德」的事,但他的爭議並沒有因為一審判決出爐而落幕。

翁啟惠緊接著必須面對監察院對他的失職指控。一七年七月,監察院調查後通過彈劾翁啟惠,並將他移送公懲會處分。

監院痛批,翁啟惠在院長任內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自己卻帶頭違規,他不但購買民營公司股票,還協助業者無償取得中研院研究成果,並對外發表攸關民營公司重大利益的評論(針對解盲結果)。

翁啟惠關閉的第二戰場將重開

監院也認為,翁為掩飾和對方的利益關係謊稱沒買股票,已構成言行失當、違背誠信原則。

而翁為了專心面對刑案,暫時關閉第二戰場,因此向公懲會聲請停審。翁主張他已請辭院長,沒有審理急迫性,而法院審理過程有助釐清事實,為避免兩個機關認定有落差,希望在一審判決前停審,公懲會同意停審。

據悉,隨著一審判決出爐,公懲會最快過年後重啟審理,翁啟惠雖然暫時擺脫刑責,但不代表能在公務員懲戒案中順利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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