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兼黨主席,民進黨黨章明訂

2016-02-1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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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總統兼黨主席,明訂於黨章中。(資料照,林韶安攝)

民進黨總統兼黨主席,明訂於黨章中。(資料照,林韶安攝)

民進黨第一次執政,陳水扁前總統於「全民政府」失敗後,盼透過「黨政同步」,貫徹個人意志,於 2002年間民進黨全代會,增訂民進黨黨章第15條之一,讓民進黨總統從就職之日起,至其卸任時,為民進黨主席,任期以憲法規定之任期為一任,但如總統無意兼任黨主席,便依黨章15條,舉行黨員直選,選出新任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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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總統得兼黨主席,黨政同步下, 該年間增訂的黨章15條之一也明訂,民進黨籍副總統、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也是當然中常委,而立院黨團當然中常委席次,則在民進黨中央執政時,縮減至僅有立院黨團總召集人1人。

當年還修訂黨章第4條,包含前述人士,民進黨籍總統府副秘書長、中央政府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政務委員,部會正副首長,也都是民進黨全代會當然黨代表,成為府院在黨內的決策系統的實質力量。

不過,當年本擬修黨章20條,移除秘書長需專任規定,以讓扁當時屬意,還任立委的新潮流洪奇昌接掌秘書長,但被扁逼離黨主席職務的謝長廷示意不支持下,該修正案無法衝過與會人數3分之2通過的高門檻,民進黨秘書長,至今仍須專職。

陳水扁於2002年4月間,也在黨章修正後,正式兼任民進黨主席,直到2005年底,因立委選舉,未達預期之國會過半目標,才引咎辭去黨主席職務,當時民進黨便依黨章規定,由黨員直選方式,選出蘇貞昌繼任,但蘇任不滿一年,因2005年縣市長敗選請辭,又在2006年1月間,選出游錫堃繼任,但游在2007年9月,因特別費案被起訴引咎辭職,黨內折衷後,又讓扁於2007年10月間,依黨章15條之一,總統得兼任規定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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