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趙藤雄的兩億緩刑門

2016-01-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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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趙藤雄以兩億獲得緩刑。(資料日/吳逸驊攝)

遠雄趙藤雄以兩億獲得緩刑。(資料日/吳逸驊攝)

最近有兩起大案判決引發熱議,先是頂新案魏應充等人全部無罪,然後是遠雄集團趙藤雄行賄葉世文案,二審時趙突作策略性自白,法官分毫不差的判處兩年徒刑,讓趙得以用兩億元買到緩刑,法院的方便之門,似乎專為財團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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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趙藤雄表示不知違法,迫於無奈才給錢,二審不但認罪,還加碼多認一審判決無罪的新竹眷改案,成了犯後有悔意的最佳楷模,法官的獎賞是,不但減刑輕判,更條列八大奇特理由判趙緩刑。全案以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已令人疑惑,而趙賄賂得標牟取國家之利,再從中拿出2億元還給國家得免牢獄之災,只怕趙半夜想起都會為自己的創舉笑醒,大家不妨從以下幾項疑點,看看究竟該不該緩刑。

一. 僅以輕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

趙能獲減刑至兩年,關鍵在全案僅以較輕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本刑在三年以下,若以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趙將面臨一至七年有期徒刑,檢察官為何無法證明葉世文有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過程中,趙數次交付鉅款,金額從400萬至1600萬元不等,行賄目的就是經葉世文之手讓遠雄集團得標,倘如趙所言,遠雄就算不行賄也能得標,何必鉅款行賄花錢又犯法?要讓遠雄得標,過程還需選定評選委員,葉收受趙賄賂,藉職權之便操控得標結果,違反程序正義,當然算是違背職務的行為。如以法官標準,趙葉二人間只單純送送紅包,與遠雄是否得標無關,恐怕無人肯信,若照此邏輯,所有案件大概都很難有違背職務的問題,這根本是縱容財團行賄。

二. 緩刑的奇特理由

1.「年逾70古稀,長子罹患重病」:若小老百姓以此理由向法官爭取緩刑,法官會理睬嗎?長子重病,但並非年紀幼小或需要撫養,趙因此不能入監,是何道理?法官說長子需要父愛云云,如果說得通,就該將本案有親眷者全部予以緩刑,他們的子女也很需要父愛。

2.「短期間入刑,難達人格重建、積極矯正的刑罰目的」:這點更是匪夷所思。先不論2年刑期是否算短,就算很短,也是法官自己判的。何況,有沒有達到刑罰目的不在於刑期長短,刑期長短只與犯罪事實有關,若以期短就不關,該考慮將目前仍在獄中服刑、刑期2年以下的受刑人全都放出來。

3.「宣告緩刑5年保全廉恥心,促改過遷善」:意思是,法官認為與其讓趙進去關2年,不如緩刑5年比較有效,能讓趙保全廉恥心,有助改過遷善。

4.「支付公庫2億元,是有制裁轉向作用的刑罰轉換措施,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補償」:這點說得真好,以緩刑為條件,讓趙從不法鉅利中,吐出2億還給國家,確實正面又積極。

三. 減刑度剛好達緩刑標準

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當事人當然可自白換取減刑,法官也應依法給予減刑,但減刑多少,由法官決定,為何要減至剛好能夠緩刑的程度,只有法官自己知道。再者,早就轉汙點證人的白手套蔡仁惠在一審時連緩刑都沒有,箇中奧妙全在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引荀子勸學篇「肉腐出蟲,魚枯生蠹」來批評趙藤雄,但這樣的判決卻令人聯想這段話的開頭「物類之起,必有所始」,也就是「如此判決,必有原因」,至於是何原因,大家可以猜猜看。

*作者為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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