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兇嫌王景玉判免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8-12-2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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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中)二審被判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資料照,蘇仲泓攝)

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中)二審被判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資料照,蘇仲泓攝)

2016年發生的「小燈泡」命案震驚社會,一審判嫌犯王景玉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考量王景玉「行凶時已經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雖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生,但要求王景玉「刑後監護5年處分」。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20)日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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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35歲的王景玉於前年3月28日上午近9時,在台北市內湖區街頭隨機持刀砍殺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最後王景玉在警民合力之下被制伏、收押至今。

2017年5月士林地院一審時,經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進行心理鑑定,認為王景玉再犯風險高,但合議庭依兩公約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二審改由台大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進行精神鑑定,吳建昌認定王犯案時的辨識能力並無顯著降低,但合議庭並未完全採納吳建昌的意見。

2018年7月高院合議庭依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殺人行為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幾乎是精神病的「半個俘虜」,當下辨識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因此改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判處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確定。但另外新增「刑後監護」,要求王男服刑完畢後須強制監護5年。

本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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