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冬凝觀點:政府的公權力,豈可拿來做私用?

2015-10-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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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做成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中有關徵地聯開違憲。(美河市/楊子磊攝)

大法官做成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中有關徵地聯開違憲。(美河市/楊子磊攝)

根據風傳媒的一篇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年(2015年)9月25日做出第732號解釋,「大眾捷運法」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即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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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的釋憲,使新北市新店小碧潭捷運站原來一百八十二位地主,可以從政府得到可能高達兩百多億台幣的賠償金─這是這一個事件的收尾,如果要追溯它的源頭,要先談一談徵地的法規。在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國家的政府,都有一個向私人擁有的土地有徵收的特權,在美國被稱為Eminent Domain。這一個政府特權產生的原因,就是政府如果有特別公眾的需要,有權徵收私人的土地。自然這是一個公權力,人民或是說被徵收土地的地主,除了可向政府取得適當的補償金之外,全無抵抗之力。可是請讀者注意,政府有權徵收土地的必須原則,是為了人民公眾的需要,而且,必須對地主做一個合理的補償。

臺灣要興建捷運,以及為了興建捷運的捷運站,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自然需要向地主收購大批的土地。所以在法,理,情上,不管原來的地主,心甘不甘,情願不願,從政府拿了補償金,就得「拜拜」,向自己心愛的土地說再見。只是問題在於土地被徵收以後,捷運通了,捷運站開張了,可是新的地主,也就是捷運公司又把徵收的三萬坪土地中的兩萬坪土地,和美河市建商日勝生集團,拿來聯合開發美河市住宅計畫,共同新建商業樓和高級公寓。於是,政府浩浩蕩蕩向地主徵收土地,又用被徵收的土地,浩浩蕩蕩的和建商做起生意來。

最初,美河市原地主多年訴願沒有成功,美河市原地主不甘心,終於請到高行政法院判決聲請釋憲,而討回公道。

美河市的案例使筆者想起笔者在美國類似的遭遇。

筆者在美國佛羅裡達曾經擁有一個五英畝的土地,這塊土地是四方形,土地的中心有一個將近兩英畝的湖泊,筆者和老妻曾經計畫用來作退休之處,湖光景色,風景宜人。只是這一個退休的美夢,被美國佛羅裡達郡政府(County)的一紙公文破滅了。公文上說,閣下這塊土地位於佛羅裡達國立沼澤公園附近,目前政府需要徵收你的土地,用來作為環環境保護區之用。

佛羅裡達國立沼澤公園(National Everglade Park)位於佛羅裡達州的南邊,寬160公里,長120公里,是全世界最大的沼澤保留地,是前來佛羅裡達的遊客必遊之地。法律就是法律,政府的公文就是命令,是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可是問題在於郡政府允诺的賠償金只有區區八千美元,六千坪的土地用八千美元來做補償,一坪才一塊多美元,這種價格北極也買不到。只是,經過不斷的折衝,州政府不肯做任何讓步。郡政府的理由是,這塊土地距離國立沼澤公園不遠,自然不值錢。儘管我們一再提出異議,說明在土地的附近有酒店,有餐館,如和可以做荒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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