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簽證」31日開放申請 獨排中國籍人士

2015-07-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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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外籍人士來台創新創業,行政院規劃推出「創業家簽證」,於本月31日正式受理申請。(圖為意象圖,取自宜蘭監理站)

為鼓勵外籍人士來台創新創業,行政院規劃推出「創業家簽證」,於本月31日正式受理申請。(圖為意象圖,取自宜蘭監理站)

為鼓勵外籍人士來台創新創業,行政院規劃推出「創業家簽證」,於7月31日正式受理申請。根據外交部說明,創業家簽證適用對象,現階段開放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申請,尚未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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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馬英九總統提出打造台灣成為「亞太創新創業中心」的施政目標,行政院規劃推出創業家簽證,鼓勵外籍人士來創業,並於上周正式公布。

負責外國人士創業家簽證核發的外交部28日公布開辦日期及辦法,現階段適用對象包括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但未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個人申請條件包括:一、獲得國內外創投公司或國際募資平台籌資200萬元以上;二、進駐政府認定的創新創業園區或育成機構(如:台灣新創競技場,TSS);三、取得國內外專利;四、參與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設計競賽得獎等個人或團體;五、擔任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負責人並投資100萬元以上。

以團隊申請者,每一團隊以不超過3名為原則;獲核發簽證者可先取得1年居留,後續如設立公司且有營運事實,可再申請延長居留2年,連續合法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得申請永久居留,港澳創業家則可申請定居。

外交部表示,申請人取得創業家簽證後,應依規定於入境15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的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屆滿前可持營運情況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審核標準包括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聘僱全職台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等。

外交部表示,申請人可選擇向外交部及下轄地區辦事處,或台灣駐外館處遞、領件。港澳人士申請創業家簽證的審查方式、申請條件、居留期間及延長居留條件、相關配套等,均與外國創業家相同,受理單位則改為陸委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移民署。

這項新措施鬆綁過去來台投資移民需投資逾600萬元的限制,提供來台創業者1年的居留簽證,並可視創業實際成效申請延長居留;前2年為試辦期,每年暫訂核發2000名,期滿後再由政府相關部會審視辦理情形,調整每年核發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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