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陸資違法投資最高罰2500萬元

2018-09-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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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資料照片,陳伯聖攝)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資料照片,陳伯聖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有鑒於去年陸資違法投資國內上市公司大同,金管會對於違法偷跑陸資,僅能處以最高60萬元罰鍰,民進黨立委認為罰責過輕,因此,陸委會修訂第93-1條,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由現行12-6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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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表示,本次修法針對陸資違規來台部分,增訂「微罪不罰」條款,主要係參考《稅捐稽徵法》、《海關進口稅則》等規定,考量部分陸資來台投資案件,投資金額真的很少,對於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投資金額不大的陸資,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先採命其「限期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就不處罰的作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陸資違法來台的罰則修正通過後,經濟部投審會與金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另訂相關子法,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李麗珍表示,去年發生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上市公司大同,金管會雖然依法對於違法陸資,以及永豐證券,處以最高60萬元罰鍰,但外界普遍認為裁罰金額太低,因此,陸委會召集金管會、經濟部與法務部,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資違法來台罰則部分進行檢討。

陸委會新聞稿指出,有鑒於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台灣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針對陸資違法投資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本法修正後,經濟部及金管會也將配合訂定中資違法在台從事投資相關行為之裁罰基準。

「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 也列入裁罰」

李麗珍表示,本次修法除了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上限,同時也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本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法,同時也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例如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行為之罰鍰,由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

李麗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針對陸資來台投資,已訂定相關申報規定,除了陸資主動申報以外,本次修法也賦予政府主動檢查的權力。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陸資違法來台投資,最高罰則並非僅限於2500萬元,若違法投資之所得利益額,超過2500萬元,行政法院將可依據《行政罰法》以所得利益額作為最高罰款。

《公司法》未強制揭露最終受益人?李麗珍:陸委會與經濟部須共同面對

對於民進黨立委質疑,《公司法》修法,未強制要求公司揭露最終受益人,將導致政府在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的審查上困難重重,對此,李麗珍強調,《公司法》未強制揭露最終受益人,這樣的法律規定,是陸委會與經濟部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未來相關部會在實際執法上,將會加強查核

李麗珍表示,由於很多陸資來台投資採取掩飾、隱匿、冒名、借名方式投資,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階段修法,也會對上述行為進行規範。

李麗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所做的修訂,雖然是導因於去年陸資違法投資上市公司大同案,但不代表陸資違法投資上市櫃公司的罰鍰,會高於一般陸資違法來台直接投資之金額,相關單位在訂定子法時,會審酌違法態樣,「不至於讓社會關切重大案件,會有『微罪不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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