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揪鄭麗君、林佳龍12年前曾提聽證調查權 黃國昌轟:在朝就想讓立院變護航部隊

2024-04-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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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0日舉辦「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出席發言。(取自國會頻道直播)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0日舉辦「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出席發言。(取自國會頻道直播)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0)日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上午發言時,點名即將接任行政院副院長的鄭麗君、現為總統府秘書長的林佳龍,在12年前擔任立委出席公聽會時,都曾表達應健全國會聽證調查權,而法務部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也曾對妨害司法公正罪提出意見,呼籲行政院回頭看看,「行政院今天交出來這樣的報告,讓人非常、非常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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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預定15日排審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正法案,並在近日一連數日舉行相關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提供建言。黃國昌今日上午於公聽會中表示,由於近期頻頻舉行公聽會,讓他重新「拜讀」2012年12月13日相關公聽會的會議紀錄,當年許多與會者提出的建言,至今依然適用。

點名鄭麗君、林佳龍 黃國昌:過12年還在原地踏步

黃國昌指出,當年在公聽會點出的問題,包括立法院聽證調查制度不夠完備,導致沒有辦法有效監督行政權的問題,過了12年依舊殘存,使得今天又要召開公聽會,而在12年前的公聽會,時任民進黨立委、即將接任行政院副院長的鄭麗君,曾喊話別因黨派解釋錯誤解釋法律和既有規範,並提出大法官釋字461號解釋文已載明,立委得依《憲法》邀請政府及社會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黃國昌引述鄭麗君2012年在公聽會的發言,曾指稱立法院應修法,讓國會、立委的職權更加完備,而不是像「缺了牙的老虎」,否則弱勢的國會要如何監督政府,尤其當今的政府如此失能,「拜讀12年前這樣的發言,令人非常的佩服,遺憾的是12年後,我們還在原地踏步。」

黃國昌續指,時任民進黨立委、現任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當初在公聽會中也曾指稱,官員若說謊要對其在國會殿堂所做的不實證詞或虛偽證據,負起《刑法》與政治上的責任,林佳龍當年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也明文載明相關原則;事實上,無論是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國家,在民主先進國家的國會,對於國會說謊科以刑責,可以說已是相當普遍的立法。

黃國昌:司改國是會議2017年就討論過

黃國昌舉出具體實例,如美國前總統川普(Donald John Trump)的私人律師,雖並非政府官員,但仍因在國會作偽證遭判刑2個月,而美國聯邦眾議院2021年傳喚某名媒體高層時,該名媒體高層拒絕出席、提交證據,因觸犯2項藐視國會罪遭判刑4個月,至於川普政府白宮貿易顧問納瓦洛(Peter Navarro),雖援引行政特權拒絕出席聽證,但不被接受,同樣遭判4個月有期徒刑。

黃國昌提到,美國對偽證罪的相關規範,在美國刑法典的第18章1001條寫得非常清楚,任何人在有關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所有管轄權的事項,刻意做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偽證據,都必須要面臨刑責,除了罰金,還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項條文,我國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妨害司法公正罪時,就已清楚的進行討論,甚至法務部也曾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對於行政院今日對公聽會提出的書面資料,黃國昌表示,建議行政院回頭看看法務部2017年提出的意見為何,每個人當然都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但問題是可以拒絕證言的權利,並不代表要捨棄拒絕證言或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而選擇出庭還可以說謊,這是2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當初在司改國是會議也討論的非常清楚,「行政院今天交出來這樣的報告,讓人非常、非常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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