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的勞基法修訂,讓人紅了眼眶、硬了拳頭,而另外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似乎也違法的嫌疑。
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規定,加班費時薪核計是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等於在計算加班費時,是假設1個月工作30天。
然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周應有1休息日與1例假日,且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每周工作日數為5天,故上述計算加班費的行政命令明顯違反勞基法母法之精神。
計算與比較:
依勞基法 第 30、36、37條規定,每月工作日數應以全年日數扣除國定假日後,考量國定假日在休假日與例假日之可能性,計算如下:
全年日數:有三年365日,有一年366日,平均為365.25日
全年扣除國定日數:國定假日12天,365.25-12=353.25天
每月扣除國定日數:353.25/12=29.44天
每月工作日數:29.44/7*5=21.03天
參照美國與大陸加班費月工作日數之算法:
美國:月工作日數21.67日 (月薪*12月/52周/5天)
大陸:月工作日數21.75日
台灣:月工作日數30日
斟酌其他國家之計算方式,並考量方便計算至月薪/小時數,建議加班費計算的月工作日數訂為21.5天。
建議:
1.加班費計算中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由月薪/240小時,改為月薪/172小時(21.5日*8小時)
2.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計算,應一併改為每日為月薪/21.5天
我們勞工真的很弱勢,連這種不合理算法竟然30年來從未修改,跪求大家能夠多多討論、轉傳,一起為更合理的制度努力!
*作者為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