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觀點:少年罰不罰?

2018-08-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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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違反組織犯罪遭移送者。(資料照/高雄市刑大偵三隊提供)

圖為違反組織犯罪遭移送者。(資料照/高雄市刑大偵三隊提供)

我國法律以行為人的年齡來區分人的行為能力、法律效果及應擔負的法律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另刑法規定 14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以保護少年為出發點來處理少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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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事件」,包含「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兩類型。「少年保護事件」,包括觸法行為(少年行為已觸犯刑罰)及虞犯行為(少年雖未觸犯刑罰,但已有偏差且有觸法之虞)兩種。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行為,均屬於法律明定之虞犯行為。而「少年刑事案件」,則是依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認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且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抑或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經少年法院法官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者均屬之。

也就是只要少年有觸法行為或虞犯行為時,經權責機關或有監督權人移送、請求,少年法院法官即可指派少年調查官開始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少年法院法官依「先議權」,決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究應依保護事件程序或刑事處分之程序為實質審核而決定。如調查結果認情節輕微,可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交付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告誡。如調查結果認已觸犯刑罰然尚未達移送地方檢察署之必要時,法官亦可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包括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視輔導成效而定。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少年必需改住在特定的福利教養機構,接受其安排的學習生活,期間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少年輔育院」(全台共有2所)或「矯正學校」,施以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感化教育。少年將受到類似監禁之管制,以此達成強迫學習、矯正犯罪習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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