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為何可以不用被判死刑?他舉德國當例子,道出「有些刑罰比死還可怕」的真相

2018-07-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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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的加害者王景玉出庭。(蘇仲泓攝)

小燈泡案的加害者王景玉出庭。(蘇仲泓攝)

殺死小燈泡的兇手被判無期徒刑,且刑後須接受強制監護五年。強制監護的用意,是擔心他刑期服滿以後,病情仍沒有好轉,有再犯危險性,因此需要強制監護。德國早已廢除死刑,但對於案情重大,且因精神疾病,可能出獄再危害大家的罪犯,德國社會也曾劇烈討論過;數年前德國改了法律,讓慣犯或精神疾患者的重大案件罪犯在服完刑期後,還必須做安全管束(Sicherheitsverwahrung),且依病患的病情,德國的安全管束可達終生無限期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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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束並非服刑,但限制其自由。犯人在服完刑後就不是「犯人」,管束期間接受治療,可以擁有穿自己衣服及使用個人被褥等權利,住處可以用自己喜歡的品味設置,最重要的是被管束者有一個協助他的人,並且必須有專人定期評估他的危險性,如果病情穩定評估沒有危害大眾的危險,即可以不須再接受管束。

德國迄今被安全管束最久的罪犯,因殺害一對年輕夫妻,自1962年關到現在,服完刑期仍未被釋放,已經被限制自由超過五十五年。目前德國還有超過五百名罪犯要被安全管束,一個被安全管束的罪犯,一天要花比一般罪犯服刑還要多三倍的費用照護,一天約三百歐元是最少的照護費用。

這個改變,其實是因應大眾害怕重刑犯出獄再度危害社會而設的條款,並沒有太大復仇的意味。但是無限期的安全管束,如果深入研究,它其實比死刑更折磨人,試想,超過五十年的安全管束,雖然不是犯人,但是和犯人一樣失去自由,如果以嚇阻的效果來看,一個終生監禁並強制治療的刑期,不會比死刑駭人嗎?

台灣的精神病患治療與照護嚴重被忽略

狠殺一個無辜女童沒有被判死,這結果對於一般民眾是無法接受的,而身為精神科護理師的我必須說,我佩服謝審判長,她能在抵抗輿論高壓下,做出這個不判死的決定。「思覺失調症」的病名原來叫做「精神分裂症」,因為名稱污名化,所以這個病名改成思覺失調症。如今換個不污名化的名稱,也讓人似乎感受不到這個病真正的病狀,反而讓一般人容易淡化他們的疾病。

客觀來說,在醫學上,這疾病遺傳或因藥物引起的機會大,它是腦部的化學物質不正常造成的。既是腦部化學物質的不正常,就多可以用精神科藥物調整,有些可以恢復,有些只能暫緩病情。根據統計,有百分之二十的病人可以恢復到很好。如果用疾病比較來說,我會告訴病人,此病就如同糖尿病,都是身體體內化學物的不正常造成的,糖尿病是胰島素不足,血糖升高要控制所以要吃藥,思覺失調症也是腦部化學物質不正常,所以要吃藥。

「思覺失調症」在一千個人口中,約有三到七個罹患者,目前全世界有超過兩千萬人罹患此病。在全世界沒有一個人可以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他不會得病,或他家人親友都不會。就算自己家人親友都沒有,我們社會仍要面對這群被社會遺忘的超過十萬以上病人,因為他們就都在我們身邊生活著,也需要我們關照。對於這龐大的數字,我們社會必須規範面對,而不是用死刑來根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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