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現代東廠記?三問未來總長邢泰釗

2022-04-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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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柯承惠攝)

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柯承惠攝)

邢泰釗被蔡英文提名檢察總長,邢表示誠惶誠恐,如有機會為國人服務,必全力以赴。檢察總長身為檢方龍頭,不需筆者再多做說明,當看到「誠惶誠恐、為國人服務」等語,為避免檢察機關淪為「現代東廠」之議,筆者有一事不明,誠心公開三問未來總長邢泰釗,或以昭炯戒,並惕來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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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問:火速拘提張靜,檢方拘提程序合法?

張靜該案,筆者首問邢檢長:「該案之《拘提程序》合法否?」若不合法,檢方應該檢討什麼?當檢方傳喚及火速核發拘票「15分鐘內」拘提張靜到案?就拘票之製作及執行,邢檢長請您以擔任檢察官超過三十年的經驗告訴筆者,有無其他類案?該案張靜是「首次」被傳喚開庭,而檢方火速拘提的「必要性、急迫性之正當理由」為何?為何其製作拘票程式上具顯然瑕疵及警方配合執法之神速?(細部詳拙文:評張靜遭拘提、聲押及4日內起訴案)另由時間、地點、執行拘提效率等因素觀察,請邢檢長回應該案拘提程序,能否依照刑訴規範保障人權?還是檢方確有程序瑕疵及濫權之嫌?當然,邢檢長及檢方機關必然回應「尊重檢察獨立」、「個案檢察官辦案」以及避重就輕,客氣對外稱宜再三深刻檢討。

檢察官貴為人權之守護者,就訴追犯罪上借鑑思惟,古代濫權者常有鷹犬爪牙之譏,現代檢方當然不會如此,也不應該如此,但為何仍有黨國機器之諷?3月23日東檢罕見連發兩篇新聞稿《本署偵辦張姓被告…妨害秘密等案件》《執行搜索、傳喚(拘提)張姓、黃姓被告二人》,再三強調「被告」張靜,意在幫自家檢察官解套「拘提張靜之不合法」,相關之關鍵內容節錄如下:

「張姓『被告』涉嫌違反妨害秘密等案件,本署前已簽分『偵』案辦理(110年度偵字第3632號;註:2021/11/18偵辦),本案係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辦,…本署認為張姓被告2人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聲請羈押。本署在此呼籲相關被害人『儘速前來本署』製作筆錄。」、「復因張姓被告『拒不到庭』,遂另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在偵訊過程中有串證、勾串證人之虞,另『黃』姓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亦有逃亡之虞,遂於今(22)日凌晨2時許,訊問完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訊。…本案嗣因『張姓被告』接收傳票後『拒不按時到庭』,遂『核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到署偵訊,本案係『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

(以上節錄東檢3月23日公告新聞稿,2則新聞稿上載日期為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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