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法庭實務—林秉樞案是否適宜公開審理?

2022-04-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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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已加以規範,並以之填補法制上之漏洞,離當初制定1998年已經時隔17年之久!或可再供省思早期法制上之不足。(示意圖,取自Pixabay)

對於「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已加以規範,並以之填補法制上之漏洞,離當初制定1998年已經時隔17年之久!或可再供省思早期法制上之不足。(示意圖,取自Pixabay)

「林O樞刑案於2022年3月28日首度開庭審理(新北地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林O樞下簡稱L男)」,依據報載被告L男之辯護人認為該案應採「公開審理」,就法院不公開審理決定為「聲明異議」,其理由或認為L男除了《妨害秘密罪》外,其他案由僅是一般犯罪行為,且法院對於不公開審理之理由並未具體說明。而高女士之告訴代理人則基於保障婦女權益,認為本案應採「不公開審理」。據此雙方一度產生爭執,而法院認為下次開庭時,將就本案是否「採公開審理」再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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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該刑案之犯罪類型  是否整體攸關婦女隱私權保障?

按新北地檢對L男起訴《妨害祕密、私行拘禁、強制、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罪嫌。以上之犯嫌確實或為常見犯罪行為,惟請思考《該案之整體犯罪類型》如果是對「婦女(包含偷拍方式對被害人)為之,是否宜公開審理?」誠然,該案尚待釐清事實及由法院審理,但L男之前家暴案或刑案,係經法院認證的「素行良善(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請注意L男曾對待前女友是怎樣的「恐嚇方式?」首先是前女友申請家暴令、提告「恐嚇」及「散布猥褻物品(影音)」,僅由該前案之客觀犯罪行為觀察,L男之行為就令人恐懼無比,或許有隱藏在不知名的角落的女性被害人?難道檢方、法院要天真的認為「她們都是沒事的?」或請觀察拙文《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整理的內容,您看了不害怕?萬幸現在有「跟騷法(將於2022年6月1日開始施行),但實務上真的有用嗎?」請看看L男前案自信滿滿講了:「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女性被害人回道:「我相信對不起。」這表示什麼?縱然女性被害人提告,法院卻自言自語講L男「堪信無再犯之虞」,依法判決拘役40日及緩刑貳年,妙的是該案判決日期為2021年9月2日(實務上被告收到判決的日期還要再晚幾天),請算算隔多久就發生L男在飯店爆揍高女士案件?

或有讀者問道:「那L男該前案之刑案判決也已經公開了呀?」請注意判決公開為事後,而且該個資有適度隱蔽。誠然,高女士案因其為公眾人物,可能所受創之深,更應予以注意,但公開審理至少筆者覺得不宜。該案之性質由「家暴事件」之保障法理亦可以推導得出《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有其適用(侷限)範圍,此部分筆者不再論述,但婦幼權益應予保障,此為法制上論理所當然,對家庭暴力罪之防治當盡力而為。回歸本案,當L男已自認「傷害罪」,其辯護律師也認為有「傷害」之客觀事實,或許該案可以以宏觀觀察是否屬於「家庭暴力範疇?」此時,法律人必然質疑,L男與高女士並非「同居關係」,筆者當然認同,但就因如此,回頭審酌「男女朋友、親密關係」,試問:「同居之事實,真的是關鍵?」還是「相處之親密、客觀上之共處環境才是關鍵?」據此,時至2015年家暴法修法增列第63條之1(當年公布後一年實施),對於「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已加以規範,並以之填補法制上之漏洞,離當初制定1998年已經時隔17年之久!或可再供省思早期法制上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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