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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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已加以規範,並以之填補法制上之漏洞,離當初制定1998年已經時隔17年之久!或可再供省思早期法制上之不足。(示意圖,取自Pixabay)

楊岡儒觀點:法庭實務—林秉樞案是否適宜公開審理?

作者認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示意圖,pakutaso)

觀點投書:思覺失調犯案已成常態,法條和審理程序應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