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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已加以規範,並以之填補法制上之漏洞,離當初制定1998年已經時隔17年之久!或可再供省思早期法制上之不足。(示意圖,取自Pixabay)

楊岡儒觀點:法庭實務—林秉樞案是否適宜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