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2021-12-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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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示意圖,顏麟宇攝)

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示意圖,顏麟宇攝)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以下簡稱該案)」。這是L男(林○樞)恐嚇案的量刑,細部則包含「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同樣的,今年12月初有一則司法新聞也引起筆者興趣,屏東地區一位孔姓婦女「15日內」共行使千元偽鈔8次(屏院110年度訴字第260號)遭法院判刑5年8月。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觀察該偽鈔案中《附表》所示被告犯罪行為(即以偽鈔欲詐領找錢金額,以及遭扣案千元偽鈔共計12張)。誠然,若比對L男家暴恐嚇案與孔婦偽鈔案,兩者在犯罪之罪刑、被害人數、侵犯法益均不同,當孔婦15日內拙劣的偽鈔犯罪手法(成功5次,失敗3次),所涉侵害財產法益共為數千元,刑法上給予刑罰量刑為5年8個月,那麼L男的家暴恐嚇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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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

從L男之家暴史、反社會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觀察,依據媒體所載,約莫有對父母或家人(情人)之家暴行為(含保護令)、對女網友(性騷擾等不起訴)、行車糾紛(恐嚇、強制罪等不起訴)等等。可公開檢索及確認的,則為「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及「高女士家暴受虐及遭強制拘禁案(偵查中)」。以下筆者將以新北地院該刑案為主要分析。

「查被告(L男)本件以前並無任何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所為本件犯行固應責難,然衡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求得告訴人原諒,堪認其知所悔悟,諒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判決)

刑案有個非常有趣的實務慣用語,也就是「被告查無前科」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其知所悔悟」這樣的例稿。姑且不論L男於緩刑之2年期間就發生高女士嚴重家暴案,僅回歸該案觀察,是否就如「新北地院(當時)該案所審酌的情況?」如針對「L男歷年家暴史、該案受虐婦女(幼童)的言行及其恐嚇行為強度觀察」,縱然「L男查無前科?」但是否可逕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換句話說,檢察署及法院就其資料庫必然有L男歷年各項紀錄,法院或檢察官就卷內資料難道無法查悉?回歸L男之家暴史觀察,該案至少可以調閱《歷次家暴紀錄及保護令內容》,卻因L男無前科,即遽然如法院判決論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之斷語?就該案保護令(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2725號)審酌及該案之查扣刑案卷證、LINE紀錄,兼以L男先前各種家暴史觀察,檢方亦有不起訴案件之犯罪紀錄或卷證,但客觀上L男顯然與法院所稱「彰顯其素行良善」必然相距甚遠!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

L男自稱:「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

金庸小說天龍八部中有四大惡人,其排名分別為「惡貫滿盈、無惡不作、凶神惡煞、窮凶極惡」,法院僅以「查無前科紀錄」來做為「形式判斷標準?」若此論成立,先不論該案L男的恐嚇言行,請看看L男在該案曾對被害人自稱:「妳可以找媒體找什麼記者都可以,但是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乙○○:我相信對不起)。」由此觀察,L男的自信來源,就是檢方或法院對於家暴案件所凸顯的草率及荒謬論證,只因為檢方及法官「由表相形式、包含前科紀錄來『形式上』判斷一位家暴犯罪者的素行?」卻忘了該案中家暴受虐婦女為何一直隱忍到最後痛苦提出保護令聲請及告訴?筆者管見認為,該案中受虐婦女或許有著更多未顯現的證據或無法舉示的隱私內容,還是檢察官及法官天真的認為只有該事證?(註:難道還要筆者舉示某大檢座辦案,導致受虐女性被害人自殺的內容麼?)

懇請在家暴案中,思索為何受虐婦幼會害怕或隱忍?筆者簡單問一個關鍵就好了:「難道不怕L男(事後)對該受虐婦女及幼童再報復?」每個人都有家庭及親人,可不是都像法官、檢察官都活在層層保護的司法高衙中,擁有司法及警方資源。該案請審酌L男之語音通話(訊息)恐嚇威脅強度及審酌L男家暴史,法院居然天真自言自語地講:「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求得告訴人原諒,堪認其知所悔悟,諒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這種例稿就免了。該案判決後短短一年左右就發生震驚社會的高女士受虐案,請問觀看以上的法院判斷,難道不值得深省及悔悟?至於判決中提到「預防L男再犯,併命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些倒是良善之舉,但真的有用嗎?該案又認為:「嗣被告如有違反負擔,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乍看很棒吧?筆者請問該案的判決主文是什麼?答案是「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請問如果不是高女士案震驚社會,若是一般家暴案件(實際可能嚴重),請問撤銷該案緩刑有用嗎?筆者以法律人經驗直接戳破好了,就是任由L男拖時間拖過前案之緩刑期滿,別忘了L男非常懂法律,真的令人痛心,筆者刀子嘴豆腐心,也懇求法律人見諒。筆者只是衷心希望執法者對此類家暴案件真的要審慎,注意「個案中對受虐婦女及幼童之保障」,若確實被告悔悟而不再恪犯當然最佳,但切不可忽略被告的隱藏惡性或家暴慣態之行為,乃至應再三審慎防範其再犯之可能。

L男該案之基本量刑及犯罪行為數:15天的1個恐嚇行為?

L男該案,性質屬於妨害自由案件(罪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但L男與被害人先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本質上仍屬家暴案件,女性被害人並育有一子。犯罪客觀事實呢?L男傳LINE訊息/通話(語音通話)的期間為「2020年8 月11日11時16分許至同年月25日10時47分許」(共計約15天)。L男該段期間內大量的恫嚇言行在檢察官的起訴書認為僅屬「一個恐嚇行為(接續犯、時空密接性)」。常態而言,在家暴犯罪類型,不可避免在日常生活的親密關係或生活上高度接觸,確實具有時空上的密接性,而是否據此就可以評斷為「接續犯?」此點由檢察官或法官具體酌量,但遺憾的是恰因為「親密關係(例如:男女朋友、情人或配偶、親屬、家屬)」卻造成一種奇怪的法律上論證,也就是在家暴行為中,「親密關係」因時空上密接性「顯然延伸」而造成「濃縮的犯罪行為數!」筆者無意論證接續犯之刑法概念,但懇請思索「該案是15天」的大量恫嚇言行(詳後【附錄】),若是延伸至20天、30天、3個月、6個月、乃至1年?這筆家暴的「恐嚇行為」的糊塗帳怎算?講了半天,筆者簡單說結論,該案檢察官認為15天期間L男的大量家暴言行算是1個恐嚇行為,法院也認為是1個恐嚇行為,這樣夠簡單吧?是否適當不另論之,但筆者認為宜檢討。

L男恐嚇到讓受虐婦女求饒的訊息(語音通話)

客觀觀察L男該案,懇求具體觀察其「LINE語音通話(訊息/譯文文字檔)」,其被害人包含「前女友、前女友幼兒(幼童未必知悉,但確實受有現實惡害告知之影響)」,分析其內容具有言語上(訊息上)的強度及攻擊性、密集性(前後達15日),請觀察受虐婦女遭L男恐嚇之強度,筆者請問:「有恐嚇是15天這樣持續不斷的?要嚇死人嗎?」

(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

以上客觀觀察,很容易發現兩個重點。第一是被告L男的恐嚇的強度極強,包含威脅要殺死「受虐婦女及幼童生命」,第二點就是「透過精神上的不斷壓迫,包含強迫對方屈服(下跪、道歉),細部尚包含威脅對方之日常生活(全文還談及現況生活職業、有手機定位)。觀察「該家暴案」及「分析L男言行」,是否法院的量刑有深刻檢討之必要?請觀察法院用語「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筆者真的不知道要講什麼?若L男是「法院認證的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一般人只要無前科加上不亂丟垃圾大概算是十世善人吧?司法院是否全台灣繞一圈發表揚獎狀給善良的老百姓們?這或許就是濫用例稿的原因,還用到(家暴史累累的)L男家暴個案,難道不應該深刻檢討嗎?

或說L男很會演戲,檢察官及法官都被騙了?這點筆者相信。但是若審案時細心檢視「L男的家暴前科紀錄」及「不起訴前科(涉案紀錄)」,加上調閱歷年卷宗為讀閱及細思後,審酌其家暴頻率態樣(含保護令)及該案之施暴行為強度,併觀察「該案中L男整體家暴言行(有客觀證據、以私密影音為威脅)難道不可怕?」至少可以肯認L男精神上顯然極度躁鬱且具有強烈之攻擊性,甚至有爆走之極端可能性(赤裸裸傳訊威脅要「殺」婦女及小孩),果不其然,事隔約一年高女士就是血淋淋被L男強烈施暴的下一位受害者!

私密影音,施暴者沒有對外傳播就沒風險?

「對此類受虐婦女之家暴案,法律人應該深刻省思什麼?」L男該案中,回到法律人的思維,請由「2020年8 月11日至8月25日」(共計約15天)觀察,然後日以繼夜這樣的傳「LINE(語音通話/訊息)恐嚇?」這樣對受虐婦女的心靈上害有多大?難道法律人要自言自語講「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受虐婦幼躲都來不及,還敢向L男求償?當少數法官、檢察官自言自語式的主觀思考:「受虐婦女您可以不看、不通話、不聽(語音)呀,可以封鎖呀,來個已讀不回就好了。」筆者提醒,別忘了「L男是怎樣的恐怖情人?」該案還有把柄(私密影片、照片)在L男手中,而且怎頓然忘了恐嚇內容還涉及小孩的生命安全?

請看看這段精彩的《私密影音》論證:「本件警方扣得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並勘驗後,固有在被告行動電話之相簿資料夾內,查得或發現多筆具有猥褻性質之照片及影片(即猥褻物品),然並無積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猥褻物品予以散布、播送或販賣,亦無足夠之事證可認被告存放該等猥褻物品在其行動電話內,係在著手實行散布猥褻物品之犯罪行為,復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上開內容,被告雖有向告訴人恫稱可能會散布該等照片或影片,然其目的應係在恫嚇告訴人,而使告訴人身心陷於不安之畏懼,尚難認被告確有散布猥褻物品之主觀犯意,況本件被告亦未真有散布猥褻物品之客觀行為,則縱認其主觀上存有該罪之犯意,亦因其行為尚未生構成要件之結果,而仍屬未遂之階段,因刑法上猥褻物品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亦難以該罪之刑責相繩。」

再請將上面該段前後看三遍,比對高女士案,難怪司法巨塔立於不破,猶如電影《九品芝麻官》的豹頭講的:「我玩她不給錢,那就不算嫖瞜?」突然恍然大悟。這種自言自語的論證,就是司法人對待家暴案,對受虐婦女猶如凌虐式血淋淋的真實!任何法律人,無論檢察官或法官,您可以不同意筆者觀點。但請您摸著良心自問,您或女性親人有私密影片被恐怖情人如L男掌握著,您說:「該怎麼辦?(未散布前,確實未構成散布猥褻物品),受虐者心靈上難道不會受到威脅?」該情形屬於法制漏洞對吧?那該怎辦?筆者要說明的就是這些省思及荒謬,以及現制下司法對家暴受虐婦女多麼殘忍?改天呢?該名受虐婦女可能又再次被L男威脅恐嚇,最好法官、檢察官跟筆者講「保證L男無再犯之虞?」請再看一次,L男這種恐怖情人的恐嚇言語,成天活在象牙塔裡的身心麻木的法律人,每日活在院檢高衙巨塔或宿舍中,出入有法警、有警察、守衛們敬禮保護,大概都完全不會怕吧?還是沒家庭、沒父母、沒配偶、沒子女?也可能沒血沒淚也說不定?

然後客觀事實證明,該案判決後,高女士被L男強制拘禁在飯店,立委之身突然也是弱女子,社會矚目,總統也關心了,全國政要全部關心,怎突然變了?一串的罪責現前,奇怪了,L男前案也是用「私密照影片」威脅前女友,說是沒蒐證到麼?前案(該案)還扣案更完整,以L男的個性及動手之殘忍,民眾們想想就好了,那種威脅是真或假?還是受虐婦女都不會害怕?(筆者註:若有檢察官或法律工作者看到這邊,請注意L男「前案有扣押手機」等「證物及卷證」,請問是否可善加「蒐證?」筆者都可以見微知著,請問檢察官大人是否掌握機會「訴追犯罪?」)

結論與對司法工作者的誠懇建言

筆者對家暴案之建言,礙於篇幅,以下擇綱要列出,懇請思考該案:「L男無犯罪前科?忽略家暴史或保護令,無再犯之虞?」再請比對時點期間,也就是L男對高女士再犯的時點,請觀察以下四點:

L男家暴恐嚇案之四個檢討及改善方向

1.緩刑期間延長之必要。(該案為緩刑2年,筆者認為宜延展)

2.量刑之輕重。(尊重法院之量刑,但「行為數」或建議調整)

3.法治教育及矯正性?(法治教育及管束之必要,對家暴案件效果)

4.精神衛教或戒護治療之必要。

家暴、精神衛生乃至強制治療,談這些或許過於長篇大論,但確實屢屢家暴施虐者,乃至強加對婦幼凌虐之加害者,應透過精神身心科之專業診治或戒護保護。請觀察立法院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4776 號文書,精神衛生法(委員版)草案第19條第1項提到:「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或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而同樣於草案第41條立法理由提到:「部分病人有因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毒癮等精神疾病致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而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情形,規範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亦應接受強制住院治療。」另外則涉及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監護、保安處分等困難議題。以上建請加入家暴、精神虐待的觀點審慎評估,用以保障弱勢之婦幼權益。

(引用立院文書資料。)
(引用立院文書資料。)

筆者引用該立院文書,是否有觀察到筆者要表達的「深意」及「法律人內心的歉然」。或司法實務者能體會筆者的難過,懇請深思以下這段建言:「當受虐婦女因家暴(性虐、性侵)受傷,或許她身上瘀青的傷口,可以在冰敷袋或貼布底下逐漸復原,但是她心理上的壓力、心靈上所承受的痛楚傷害,以及曾受脅迫凌虐的恐懼陰影呢?或許永遠無法平復,只因為我們不是受害者,無法看到婦女們痛苦時,在她嘴邊假裝堅強的微笑,懇請我們再三體諒及深思,疼惜受虐婦女及幼童們,懇請執法者、家人及公眾們多盡一份努力及善意的保護。」

【附錄】林○樞與婦女乙○○LINE譯文紀錄:(引用自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我想通了,妳永遠不會學乖。但是我不會放過妳,我也不分,但我也不碰妳。但我不會放過妳。就這樣,我們往下玩,然後我們看最後,誰會被影響?」、「我也不跟妳在一起,但我就是要修理妳。聽懂嗎?」、「我不要在一起,我不要錢,我要整死妳。就這樣。」、「妳往上拉,就是妳會被揍,然後再一直往上拉,我殺了妳,妳試試看。」、「妳不想信被揍會很痛?妳不相信我真的會動妳是不是?妳真的不信是不是?妳信不信我讓妳消失?我不是開玩笑喔。妳消失,妳小孩沒有媽媽喔。妳消失就沒了,就句點喔。」、「...妳一定要照我講的做喔,不然妳會消失,妳相信我,我不會像很多人這麼笨,什麼攝影機阿什麼什麼旅行袋阿箱阿,不是這樣,妳真的相信我。」、「我一定會搞到妳沒辦法上班,妳相信我。」、「這妳講過了,我要妳辭掉(要求乙○○掉其教職工作)(乙○○:辭掉我覺得...)妳不辭是不是?妳最後妳會很難堪妳信不信?(乙○○:你不要不符合比例原則,教職是我用我自己力量考回來的,如果你說你...」、「...我會妳死得很難看乙○○,你有聽到齁?」、「我不接受阿。我不接受阿,不可以。妳不辭我們就來輸贏,妳試試看。我會玩死妳,妳有聽到齁!」、「妳現在要硬踩是不是?我玩死妳!乙○○我會殺死妳!妳試看看(乙○○:○樞你這樣我沒辦法跟你繼續再一起)我不想在一起...」、「妳,我現在開始玩死妳。我打電話給妳們學校的人,妳試試看齁!妳以為我沒有妳們校長跟教務主任的手機嗎?我現在來打!...我寄email,妳的影片,我都設好囉!妳試看看,妳明天妳就去沒關係,我就讓妳精彩到底。妳聽到齁!」(甲○○行動電話內存有乙○○之裸露身體之照片及影片,即以可能散布該等裸露照片及影片之方式恫嚇乙○○)、「妳要去齁!那我會殺妳喔。妳聽到齁!...我還會殺妳小朋友喔,妳聽到齁!(乙○○:這是底線,你不可以說殺我小朋友。)妳試看看,妳試看看,你現在跟我硬槓齁!妳要不要聽我的話?...乙○○我會殺妳喔!...我跟妳保證乙○○,妳會受傷,妳相信我,妳做這決定齁!...我有妳手機定位我找得到妳喔...妳現在跟我跪下,跟我說對不起,你是不是說妳不跟我槓?妳現在跪下跟我道歉,我現在要殺妳,跟妳小孩,跪下!」、「乙○○我跟妳講,我真的會殺妳喔...妳不相信我會殺妳對不對...妳現在跟我求饒,妳不要被殺的時候跟我求來不及喔...妳現在跟我求饒...信不信我殺了妳跟妳小孩!」、「乙○○妳信不信被打會很痛?(乙○○:我做錯了對不起)不是我打喔,不是我打喔。妳信不信?妳信不信?(乙○○:請你不要生氣我做錯了對不起)...妳可以找媒體找什麼記者都可以,但是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乙○○:我相信對不起)說不定最後妳小孩還會痛,不只妳痛...(乙○○:我錯了)」、「我問妳喔,我昨天叫妳傳阿妳有沒有傳?(乙○○:我沒有傳)妳是不是故意不傳(乙○○:是我不對,對不起)到家為什麼不傳給我?我叫妳到了傳給我妳有沒有傳給我?妳有沒有傳?妳到家有沒有傳?(乙○○:我沒月傳對不起)幹妳娘哩!我叫妳傳妳沒有傳!(乙○○:我沒有傳對不起)妳是不是故意不傳?誠實跟我說(乙○○:我心情不好所以就沒有傳了,對不起)乙○○妳會死喔!妳信不信!...妳真的會死喔!好不好!」

(註:以上引用該號判決,時點為:2020/8/11至8/25共計約15天,法律上是否宜評價為一行為?又如評價為一行為,是否對受虐之被害人保障已足?筆者深深一嘆)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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