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程華觀點:何以教育部無法平息大學校長遴選爭議?

2018-03-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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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選舉兩個多月,教育部却拖延不予核備。圖為台大自主行動聯盟」赴教育部抗議。(蘇仲泓攝)

台大校長選舉兩個多月,教育部却拖延不予核備。圖為台大自主行動聯盟」赴教育部抗議。(蘇仲泓攝)

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出爐已歷經二個多月,獲遴選委員推薦的管中閔教授依大學法報請教育部聘任,教育部卻遲未聘任引發多方爭議,本學期台大開學後仍未見校長就任,教育部的舉動造成學術殿堂的氣氛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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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瞭解教育部的問題,可以從同一時期文化大學的校長遴選案相互比較。文化大學校長在經過遴選之後,也一樣引發爭議。在董事長提出若干不合常理的質疑,要求教育部進行調查,卻遭教育部回覆「尚無疑慮」,董事長受到連續開罰,罰鍰累積一百多萬元。

2017-11-28-文化大學董事長張鏡湖(前右三)、董事張海燕(前右一)、董事袁興夏(後右四)。(張海燕提供)
教育部處理文化大學和台大校長爭議,明顯有套標準。圖為文化大學董事長張鏡湖(前右三)、董事張海燕(前右一)、董事袁興夏(後右四)。(張海燕提供)

兩校在校長遴選過程當中許多類似之處,教育部處理卻是兩套標準,其中包括:台大校長候選人涉及國立大學教師校外兼任企業獨立董事一職,教育部即去函台大要求說明兼任過程、兼任時間、學校核准日期、兼職所領薪資等,調查是否合於相關規定。相同的,文化大學校長候選人之一目前亦任職國立大學,也有校外兼任企業獨立董事問題,兼任是否合於相關規定,按理亦應予以釐清,然而卻不見教育部調查。

再舉一例說明:教育部於今年2月13日第7度去函台大,要求說明校長遴選委員會第5次提會討論事項採用何種決議?例如:共識決、多數決或其他方式,問題鉅細靡遺,可見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嚴謹要求。然而,對於文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採用評分方式,所發生5張評分單都對特定人選給滿分100分,卻給其他候選人一律最低分60分,莫名的巧合,是否有違教育部規定遴選委員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任務,教育部卻執意不予調查甚至對董事長開罰。

以上種種,教育部顯然違背了行政程序法「禁止差別待遇」的平等原則。幸而,這次文化大學透過董事長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透過法院確認遴選效力,目前聲請「暫定狀態之假處分」先獲得高等法院裁定同意,顯見該校校長遴選過程之爭議並非完全無理由。對照台大爭議,教育部的處理方式就顯非公平。因此,許多人對教育部的指摘就是教育部本身有藍綠黨派考慮之嫌,台大遴選獲推薦的人選曾在馬政府工作,教育部非「卡管」不可。文化大學創辦人曾經是蔣中正的秘書,董事長是創辦人的兒子,就對董事長連續開罰,種種疑問啟人疑竇。

教育部長潘文忠,出席立法院委員會,部會首長報告並備詢。(陳明仁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完全無能解決大學校長爭議。(陳明仁攝)

台灣大學在我國民主運動史上,一直具有領導地位,從解嚴前大新社事件、自由之愛,到解嚴後推動學生會長普選,鼓吹大學自治精神都開風氣之先,甚至在後來的野百合學運、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事件上,那一代的台大人不但點燃校園民主的風潮,更讓教授治校成為大學自治的基本原則,對台灣民主化有不可磨滅的貢獻。而台大並沒有在這次有志一同的抗拒教育部的干預,有些人反而犧牲歷來爭取的大學自治的成果引狼入室。過往教育部以往的態度是「請貴校依規定卓處」尊重大學自治,這次如果過度干預,犧牲的恐怕就不是一個校長遴選的權限。教育部以後會更有理由介入台大事務,任何一個程序爭議或資格認定,只要獲得檢舉,以後教育部就可堂而皇之的去函要求「提供會議記錄」、「請再次開會確認」,台大將永無寧日。

大學自治,向來是台大爭取的自主權,亦為我國憲法與法律所保障之精神。大法官迭經多次解釋宣告教育部所定的必修課程(軍訓護理課)違憲、排除了法律強行規定設立的大學處室,顯見對於大學自治的尊重,就是回應了台大多年來所爭取的大學自治的理念。教育部在行政上,應瞭解大學屬於知識社群,本身具備高度的自主能力。當初如能尊重大學自治,尊重遴選結果,都比要求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不斷的確認、再確認要好。然而這次台大校長遴選案,始終無法獲得解決,幾乎是有史以來台大校長懸缺最長的一次。問題在於教育部沒有公正作為,成為爭端的仲裁者,謹慎扮演好大學行政「合法性監督」的角色,最終失去了教育主管機關的公信力,將來任何的決定都無法平息遴選爭議,教育部實應記取這次經驗。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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