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通過《礦業法》草案 亞泥須補做環評、但免原民同意

2017-12-0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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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明天將通過《礦業法》修法草案,根據草案內容,亞泥須補做環評,但不用在經過原基法第21條「原民諮商同意」。(資料照,方炳超攝)

行政院明天將通過《礦業法》修法草案,根據草案內容,亞泥須補做環評,但不用在經過原基法第21條「原民諮商同意」。(資料照,方炳超攝)

行政院預定在7日院會上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草案,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都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的原住民諮商同意。已經通過展限的亞泥也需要在3年內補做環評,但毋須再經過原住民的諮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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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規定,從未做過環評的礦區都須補做環評,但採取面積及產量分級,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未達到這項標準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

未來新申請礦業 必須取得原住民諮商同意

此外,行政院長賴清德也指示,希望《礦業法》落實原基法第21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因此,未來業者申請新設礦業用地,或是既有礦業用地展限,都必須適用原基法第21條,取得原住民諮商同意的規定。

引起社會不小爭議的亞泥,根據草案也必須補做環評,但是因為已經取得展限權,所以不適用原基法21條須經原住民諮商同意的規定。行政院官員透露,原民會提出亞泥應該也要獲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但最終意見並未獲得採納。

關於原基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該處部落同意或參與,原民會也已頒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內容指出「同意或參與」定義一致,皆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 

但行政院官員態度保留,認為原基法21條條文僅說需取得原住民「同意」或「參與」,是否能解釋為一定要獲得原住民「同意」,還有爭議;這部分礦業法修正草案只規定依照原基法,後續還是要回歸相關機制處理。

至於《礦業法》31條規定,若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可申請補償,在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予以刪除。

另外《礦業法》47條規定業者若與地主協商不成,可以提存一筆補償金後,先開挖土地;對此,行政院在草案中針對47條設限,新增須符合政府認定的「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重大公益」情況時,業者才可先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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