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大巨蛋停工前關鍵公文曝光 揭露北市府、遠雄法庭攻防4爭點

2017-09-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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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停工迄今已2年,遠雄向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今天將出爐。(資料照,陳明仁攝)

大巨蛋停工迄今已2年,遠雄向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今天將出爐。(資料照,陳明仁攝)

世大運結束後,原預定要作為場館的大巨蛋爭議仍未解,過程中被台北市長柯文哲認定為政治上輸贏的「關鍵一役」,要算是2015年5月20日針對包含大巨蛋的全區共5棟建築「勒令停工」一事。該案經遠雄向行政法院提告柯市府「停工違法」後,法院今天將揭曉輸贏,《風傳媒》獨家掌握訴訟辯論文件,包含遠雄究竟有沒有依正確的圖施工?市府停工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以及大巨蛋全區5棟全數停工是否過當?市府與遠雄的攻防爭點全數臚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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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遠雄究竟有沒有偷跑先施工?

遠雄方面認為,市府對構成停工的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據此做出的停工處分就不合法。

遠雄方面指稱,遠雄在2013年5月2日獲得第二次建照變更(下稱「二變」)之前,為趕工要作為世大運場館的大巨蛋,經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已同意「全區柱位結構」變更,且同樣為了趕工的理由,遠雄已於2013年2月5日向市府申請,先依照尚未完成的「二變」圖說來施作大巨蛋一樓樓板,以穩定整體結構,市府公文也顯示同意此申請。因此,遠雄在「二變」完成前,就先動工一事,市府早已知情,且發文遠雄同意在案。

大巨蛋停工訴訟。2013年2月8日,北市府都發局發文遠雄,要遠雄依照2013年2月5日的申請書辦理,該申請即為可依尚未完成之二變工程圖說施工。(王彥喬翻攝)
2013年2月8日,北市府都發局發文遠雄,要遠雄依照2013年2月5日的申請書辦理,該申請即為可依尚未完成之二變工程圖說施工。(王彥喬翻攝)

此外,遠雄表示,建照變更的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表示,大巨蛋於第一次建照變更時,已檢附完整之結構梁柱、樓板開口、管道間等結構變更圖,依主要構造施工不可逆的原則,大巨蛋依照「二變」的結構圖施作「無違誤」。更甚者,市府在二變完成後,對大巨蛋工地進行75次勘驗,都有實際掌握遠雄的趕工進度,但當時並未制止或要求停工。

由於遠雄上述作為期間都是在郝龍斌前市府時期,柯市府則對此有所辯駁。都發局長林洲民曾於日前到庭辯護,稱自己身為建築師,從來沒有看過申請變更的施工圖是只有標示出「柱位」的,因此,排除柱子以外的工程,「其餘同原核准」,應依照遠雄第一次向市府申請核准的變更圖說來施作。

簡言之,市府要求遠雄平面配置的施工仍應依照「一變」圖施工,唯有柱位才能依照「二變」處理,市府也稱並沒有遠雄所說為了世大運而同意趕工一事。不過,針對遠雄提出市府同意趕工的公文,市府在法庭上並未再提出其他書面證據反駁。

顯見,光在此次勒令停工前的事實認定上,市府與遠雄的說法就南轅北轍。

20170906-SMG0035-遠雄申請大巨蛋建照變更時序與停工大事紀-01
 

【爭點2】停工的處分是否錯誤?

柯市府是在2015年5月20日當天晚間勒令大巨蛋停工,當時是以遠雄違反《建築法》58-6條「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為由做出停工的行政處分。

遠雄在法庭辯論中指出,該條文僅限於「重大、急迫、無法修復、不可逆之極端例外」才能適用,因為現行仍有其他法條可牽制。依照《建築法》39條,「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即事後報驗即可,市府不必施以停工處分。且依《建築法》87-1條,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處9000元罰金,遠雄認為,應依此處以罰金,而非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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