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論總統「公開」偵察機密之行政特權

2017-09-0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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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個人並未直接否認總統享有「公開國家機密之行政特權」。然而,作者認為,須檢討再三者乃:對此總統公開特權之行使,豈無任何要件限制、範圍限縮、當總統公開後,不當侵害被告及相關人士之隱私、名譽等基本權,其等如何提起刑事、民事、行政救濟?(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個人並未直接否認總統享有「公開國家機密之行政特權」。然而,作者認為,須檢討再三者乃:對此總統公開特權之行使,豈無任何要件限制、範圍限縮、當總統公開後,不當侵害被告及相關人士之隱私、名譽等基本權,其等如何提起刑事、民事、行政救濟?(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8月28日聯合報社論曾刊出一篇題為〈從馬扁兩岸談總統特權之界限〉之文章。其中作者義無反顧的,依據釋字585、627兩號大法官解釋,直接得出總統有「公開偵查機密」之特權之結論。這樣的結論合憲或合法?總統行政特權並無任何之界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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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指稱:「立法院長及在野黨國會領袖涉及司法關說,無論如何,都比「總統處理政敵」的指控具體。檢方無法從法理否認總統擁有行政特權,卻認為涉及司法部分須先向檢察官或法院請示,這豈不矛盾?由於檢方憲政層次立論不足,加以有罪論述必然形成「涉司法關說的人沒事、處理關說的總統卻有事」的荒謬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無罪判決雖不符現下綠營全面執政之政治氛圍,卻更合乎憲政法理」。簡言之,該文似認馬英九時任總統,依釋字585、627號解釋,其自有「公開機密」之特權。並且,他認為北檢「總統雖有國家機密特權,但其行使時仍須經檢察官互法官裁定始可」的主張,有不當架空總統行政特權之嫌,故北檢之主張不可採。 惟此論尚有諸多疑點可供檢視,析之如下:

1.自文義解釋而言:固然總統有所謂的「國家機密」之固有行政特權,釋字585、627可稽。惟釋字627只云:總統在面對其他國家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如檢察官等,其可對於國防、外交、偵查不公開事項有「不予公開之特權」,宛如刑事訴訟法179條的「公務員拒絕證言權」。

夫釋字585號解釋,乃處理立法院在行使「國會調查權」時的界線:「…但當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所保障者,以及行政首長就(國安、國防、外交、政策內部之討論事項、偵查不公開)之機密資訊,才有所謂之「機密資訊不予公開特權」。」誠可憾者,大法官並沒有直接承認總統對於偵查不公開、國防國安機密等事項,即有「說出來」的公開特權。如何能直接推導出總統有這樣一個特權,似嫌速斷!

2.從結果論來看:一者,若賦予總統有如此「公開」之特權,豈無任何限制?例如刑訴245條「偵查不公開」之界線。如倘公開者將侵害當事人隱私、營業秘密、他人權益之事項,總統真得不顧之而任意公開? (當然何謂「隱私」,刑事被告被起訴的不法之事實是否可為隱私,乃屬另一層次之問題)

1)或謂總統並非行使偵查權限之偵查主體,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偵查輔助機關」,職是,其自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羈束。 但因其所公開者係偵查中之資訊,難道其可不像檢察官一般,不受任何約束而恣意公開偵查中之資訊,無所瞻顧?更毋庸踐行「法官保留」等正當法律程序(亦即不需事前或事後經法官審查其合法性,並加以允許,即得恣意公開)? 先不論此公開作為是否會洩漏偵查走向。一來,此種公開若可任由總統漫無限制的為之,恐會打草驚蛇,使被告有所警覺而為相關的殺人滅口或毀屍滅證等動作,妨害對於人證與物證之保全。 二來,倘允許其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可隨意公開,亦有侵害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法益之虞,但被告可能是無辜的。 是以,此可能會使「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形同具文也!則其將使悠悠之口擅加誹謗犯罪嫌疑人,斯與法治國家所忌諱之「未審先判」有何不同? 四者,亦可能會過度侵害相關利害關係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等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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