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鄭性澤殺警案違法取證 死刑應重審

2014-03-12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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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李復甸針對死刑犯鄭性澤的調查報告指出,警方當初辦案有重大違法瑕疵。(圖為監察院,余志偉攝)

監委李復甸針對死刑犯鄭性澤的調查報告指出,警方當初辦案有重大違法瑕疵。(圖為監察院,余志偉攝)

監察院昨日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調查報告,針對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重大違法瑕疵,破天荒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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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調查報告指出,檢方偵辦鄭性澤涉嫌殺害前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小隊長蘇憲丕案,涉有疑似疲勞訊問,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有違自白、證據及經驗法則下,鄭性澤遭判處死刑。


鄭性澤被控於2002年間和羅武雄到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羅武雄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武雄及警員蘇憲丕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警員蘇憲丕開槍的凶手,2006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律師羅秉成代表鄭性澤到監察院陳訴質疑此案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等,影響司法審判。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是在被告經刑求後、以及受傷導致舒張壓僅為42mmHg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同時,調查報告表示,原判決假設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就已先於蘇憲丕中彈身亡,蘇憲丕非羅武雄所射殺,但並無相關鑑定事證足以支持。但這次的監院調查報告卻發現未經存卷的鑑驗通知,證明羅武雄當時身體含有利度卡因(Lidocaine)與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武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增強心臟中槍後反擊能力,這是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得為開啟再審的準據。

調查報告更表示,射擊蘇憲丕手槍彈殼均在羅武雄位置附近,羅武雄射擊的可能性較大。

李復甸批評法院,對於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下,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未依職權調查即認定被告有罪,有違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


調查報告指出,種種事證「或供證相斥,疑雲重重者;或有檢警誘導、威逼利誘,不正當方法瀰漫其間」,希望司法機關查明,免生冤抑;李復甸肯定蘇憲丕英勇任事,惋惜其因公殉職,但被告鄭性澤不應在違反法律規範的判決下,受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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