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人權公約,2009年3月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施行法,總統馬英九於2009年5月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條文規定自此成為國內法,「兩公約」亦自此成為人權團體引用主張廢死的依據。
實際上,自2001年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廢除死刑政策,之後政府於2006到2009年間逾4年未執行死刑,大有朝廢除死刑目標邁進之勢,但總統馬英九2009年簽署兩公約及施行法後,自隔年起竟年年執行死刑,引發人權團體強烈抗議。
在馬英九任內,2010年槍決4人、2011年再槍決5人、2012年6人、2013年6人、2014年4月29日再處決5人,但人權團體多認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已清楚表明廢死立場。
另以2到5款規定,「2、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3、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4、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5、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第6款更明訂,「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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