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立法權豈能被棄於兩岸決策大門外

2014-01-14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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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策不能沒有國會的參與(吳逸驊攝)

兩岸政策不能沒有國會的參與(吳逸驊攝)

馬英九大幅改變兩岸關係,雖有歷史之功;但他至今仍未建立憲政程序的兩岸事務決策機制,卻有虧於憲政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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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兩岸事務決策機制,不但是行政權一權獨大,甚至是一權獨攬獨斷。立法權被徹底邊緣化,既未有決策前的諮詢權,也未有決策後的實質審議權;王金平最近主張在國會成立兩岸監督小組,民進黨在〈二0一四年對中政策檢討紀要〉中呼籲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目的都是要補立法權在兩岸決策機制中之不足。

任何人應該都會同意,兩岸關係是特別關係,兩岸事務也是特別事務。既屬特別關係與特別事務,即表示凡涉及兩岸的政策,必須要在現行的憲政程序中設立一個特別機制,去擬訂決策,以及去監督決策,否則行政權獨斷的決策,勢必會完全不受國會監督,而有違權力分立的民主精神。

這個特別機制,可以是一個特別組織,例如在立法院設立常設性的兩岸事務委員會,或任務編組型的兩岸監督小組。也可以是一部特別法,例如兩岸事務監督條例,可據此依法規範行政權與立法權在兩岸事務中應有的權責。

但這幾年最反對立法院設立特別組織監督兩岸事務的人,卻是馬英九。他的理由是這樣的組織缺乏正當性與合法性,性質與位階也與立法院現有其他委員會有所扞格。

然而,馬英九這些反對理由,其實才缺乏正當性與合法性。立法院是否要成立某個特種委員會或小組,依憲法,依立法院組織法,依國會自主原則,都屬於立法院自治自主範圍,與其他權力機關毫無關係,更不勞總統置喙,否則就是總統權侵犯立法權,逾越了憲政權力分際。亦即,馬英九反對國會設立特別組織監督兩岸事務,已明顯有違憲之嫌。

但面對總統逾權干預立法權,立法院卻至今一無作為。反對黨立委這幾年雖然逢中必反,陸續杯葛ECFA、服貿協議以及有關陸生與陸配等兩岸政策,但個案杯葛祇是立法權的消極行使;況且,類似長期拖延阻礙服貿協議的審議程序,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消極不行使立法權,正如同大法官釋字六三二號所言:「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程序之虞」。

相對於反對黨立委消極行使或不行使立法權,國民黨立委則是完全放棄立法權在兩岸事務中應有的憲政角色作為。但國民黨立委忘了,在民進黨執政期間,國民黨也曾多次要求在立法院設立兩岸監督小組,但因陳水扁反對而未實現。他們更忘了,政黨雖有執政黨與反對黨之分,但不同政黨組成的國會卻是一體的;而且在面對行政權時,立法權也是一體的,並無政黨之分。

更何況,行政權想方設法要減少或逃避立法權的監督,乃是行政權永遠不變的本質,不管哪個政黨掌握行政權後都是如此。國民黨今日因逃避民進黨監督兩岸事務,而反對設立特別組織或特別法,但哪天民進黨重新執政,國民黨也會因為無法律無組織,而難以監督民進黨的兩岸政策,遲早要嘗到政治冤冤相報之苦之害。

事實上,國民黨這幾年早已飽受兩岸事務既無法律也無組織監督之苦之害。因為缺乏法律規範,所以立法權可以無限期無限制杯葛兩岸事務,服貿協議至今仍在立法院留中不發,關鍵就是現有法律缺乏對立法院審議類似協議的期限規範。也因為缺乏特別組織,反對黨對兩岸事務無需擔負任何責任;甚至因為在體制內被行政權邊緣化,而在體制外尋求衝突與對抗的管道。馬英九的兩岸政策,這幾年之所以經常引發民眾疑慮,之所以在國會多次引發衝突,其實都是咎由自取,絕不能歸因於民進黨為反對而反對;如果有符合憲政程序的決策機制,立法權也必須受到節制,行政權又何懼監督?

目前兩岸關係已從「轉型」進入「深化」的階段,亦即進入了所謂的深水區;馬英九如果仍然反對立法權實質參與兩岸事務決策,仍然以為向國會簡報或國會可事後監督,就代表行政權已尊重立法權,可預見的後果必然是:他的兩岸政策將更加窒礙難行,立法權對行政權的杯葛也祇會更增加而不會減少。

改變兩岸關係可能是馬英九當總統留給台灣的最大「歷史遺產」,如果他能在任期結束前,建立一個符合憲政程序的兩岸事務決策機制,他留下的這項歷史遺產將更豐富;否則,他的歷史地位不過爾爾。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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