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防部依投敵叛逃罪通緝的林毅夫,金門高分檢13日對外表示,依國防部移交的現有案卷資料,為避免有空窗期,承續國防部偵查作為及法律見解,接續對被告林毅夫發布通緝。
國防部軍法司長周志仁再次重申,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八十及一二九號等三次解釋都認為,如叛亂犯未脫離叛亂組織,就是叛亂的繼續犯。追緝林的法源基礎是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則是刑法的特別法,也就是林毅夫目前還擔任中國黨政高層,屬內亂罪及外患罪的繼續犯,因此通緝時效不受影響。
周志仁強調,通緝時間的算法,要從林毅夫離開中國黨政職務之後,開始計算36年,目前並不會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但金門高分檢對追訴權時效表示,將持續蒐集林毅夫最新狀況,研究最新相關法令與法院判決見解,做為後續適切的因應與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