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案僵局 內政部與4戶可能聯手

2014-01-13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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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案逆轉後,內政部對大埔4戶採取同情立場,但上不上訴及還地問題仍未解決。(吳逸驊攝)

大埔案逆轉後,內政部對大埔4戶採取同情立場,但上不上訴及還地問題仍未解決。(吳逸驊攝)

如果大埔案是一個三方賽局,在宣判前,大埔4戶必須徒手與中央的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聯合陣線對抗,相反的,大埔案宣判後,中央與地方的苗栗縣政府態度出現歧異,內政部對大埔4戶採取同情的立場,目前雙方至少可以在不上訴這件上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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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大埔拆遷戶部分勝訴的判決已歷10日,經過多年抗爭,在街頭以身體當武器的人民難得的在體制內取得勝利;列為「被告」的內政部,以及作為「參加人」的苗栗縣政府,在判決書中都是法院認定有違失的當事人,苗栗縣政府在土地徵收時,未善盡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的任務,且徵收理由草率,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徵審議委員會,則都沒有實質審查大埔開發案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

內政部得知判決後,第一時間公開聲明大埔案皆依法辦理,行政程序恪遵職守,但「尊重法院有不同意見」,因此準備展開內部會議,盼1月底前分析出上訴或不上訴的答案。

雖然如此,在與行政院長江宜樺、副總統吳敦義溝通後,內政部長李鴻源傾向不上訴,並且派出次長蕭家淇南下與苗栗縣長劉政鴻溝通,期待苗栗縣政府調整都市區畫,才能一勞永逸、解決反還大埔4戶土地問題,但遭劉政鴻悍然拒絕。

就法律面觀之,台中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文指出撤銷區段徵收,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應被發還原有土地,但判決理由卻表示張藥房等4戶「返還土地」的請求敗訴,因為他們的土地已供道路使用,或以抵價地分配給他人,客觀上無法返還;此癥結讓大埔案在拆遷戶的勝訴光芒,與苗縣政府強硬態度的狹縫之中,爭議空間拓得更大,後續事宜有待進一步協調,

此外,儘管《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規定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卻並未提及「回復原狀」的義務,與大埔4戶「重建家園」的呼聲有落差。負責替大埔拆遷戶辯護的律師李明芝日前指出,大埔4戶的心願,要透過向內政部、苗栗縣政府等應負責的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的管道來完成,因為國賠即可在「金錢賠償」、「回復原狀」裡擇一。

在眼前僵局之下,大埔4戶體制內取得片面勝利,體制外野火未熄,民眾仍需高張標語和布旗,擠在官署前追求重建家園的最後一哩路,但至少內政部採取同情的態度,大埔4戶有機會得到中央的奧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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